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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名帶“青花椒”的飯店為何屢次被訴侵權?
http://www.CRNTT.tw   2021-12-28 18:10:46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時認為,在通常意義上,青花椒系一種植物及其種子以及由其制成的調味料的名稱,但“青花椒”本身并非我國商標法規定的不得進行注册的事項,其仍具有區分商品或服務的標識性和顯著性,故在涉案青花椒商標已合法注册的情況下,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應予保護;本案中被上訴人主張的上訴人的侵權行為也并非其將“青花椒”作為調味料及口味進行使用,而是上訴人在其門頭、包裝袋上對“青花椒”的突出使用,該使用方式并非上訴人所稱的僅系描述性使用,而系作為商品標識的使用,因此,上訴人稱其系正當使用的理由也不能成立;上訴人的行為構成對被上訴人商標權的侵害。

是否構成侵權,要看“青花椒”使用方式

  早在2017年,曾有個人對第12046607號“青花椒”商標提出無效宣告申請,該申請人認為,“青花椒”是人們日常生活中常用的一種調味香料,用於提味,有時也用在麻辣類食品上,故其是餐飲行業常見的原材料。

  2019年,曾被起訴侵權的一家餐飲公司再次對第12046607號“青花椒”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該公司在申請理由中提到,青花椒作為調味香料,屬於相關公衆通常認識下的商品或服務的通用名稱,被申請人將“青花椒”注册在第43類服務上,屬於描述性商標,不具有顯著性;爭議商標的注册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國家商評委兩次均駁回申請。國家商評委認為,該公司申請的“青花椒”系使用於飯店、餐廳等服務上,并不違反《商標法》關於通用名稱的相關規定,因此可被注册。但若在實際使用中出現妨礙行業發展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相關主體可另尋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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