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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未成年人立法,當寬容而不縱容
http://www.CRNTT.tw   2020-12-28 19:30:52
 
  現實情況是,對於有些惡性犯罪而言,受到暴力摧殘的受害者,嚴重傷殘不能自理、不堪面對,他們之後的生命裡充滿常人難以忍受的痛苦。

  根據《刑法》規定,故意傷害犯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量刑幅度都是相同的,都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這也說明,將低齡未成年人“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情形,也一并納入追究刑責範圍,具有合理性。

  當然,這種擴大追責刑責範圍的做法,并不等於“完全放手”。沿襲二審稿的立法思路,犯罪主體,被限制於“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追責範圍,限制於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兩種罪名”,後果也限定於“致人死亡”“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且情節惡劣;司法程序,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由此,有利於防止無序追責、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涉未成年人立法,當寬容而不縱容。低齡未成年人“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殘疾擬追刑責”,刑法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同步大修,是立法理念的進步,也是人本和法治精神的體現。(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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