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慶節前夕,多名游客向《問政江西》求助,稱在廬山旅游購物時遭遇店家價格欺詐、強買強賣,原本8元一斤的草藥“陽元草”,打成粉末後卻變成了8元一克,有游客拒絕付錢被威脅“不付錢讓你爬不出廬山”,最終被迫刷卡付了2280元才得以“脫身”。雖然這名消費者最終獲得了退款,但他表示,對廬山乃至整個江西省好印象因此打了折扣。
市場經營講求的是自由買賣、公平交易,最基本的經營之道就是誠實守信、童叟無欺。尤其對於仰賴過往游客的旅游購物,更需商家以招徠“回頭客”的薄利廣銷占領市場、贏得競爭。希冀靠“宰客”發財的一錘子買賣,不僅是只顧眼前、罔顧長遠的急功近利,更是自砸招牌、自毀“錢”程的自殘自殺。8元一斤變8元一克的翻雲覆雨,商家顯然悖逆了誠信經營的市場原則,構成了對商品價格的隱瞞欺詐,理當受到問責嚴處。
國家發改委在其出台的《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中有明確界定:“價格欺詐行為是指經營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者價格手段,欺騙、誘導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而人們對這種以忽悠手段玩價格“變臉術”的深刻認知,莫過於兩年前的那場“38元大蝦”風波。只不過是如今的廬山草藥欺詐案,是把當年“青島大蝦”玩將“份”變“只”的游戲,改為了由“斤”變“克”,兩者異曲同工的欺瞞手法如出一轍。
如果“8元1斤變1克”的價格忽悠就此打住,商家繼續以哄騙手段達成交易,此案或可定性為“價格欺詐”,可以依照國務院《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視情節對其施以5倍以下罰款、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可事件并未就此終結,而是在商家發出“不付錢讓你爬不出廬山”的威脅中完成了交易,這顯然超出了“價格欺詐”的範疇,不無“敲詐勒索”之嫌。
我國《刑法》把“敲詐勒索罪”界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根據該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而最高法在對相關認定標准的釋法文件中,則將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概念,確定為“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為起點”。而該商家以“托”哄騙及9月9日讓周先生交錢走人的事實,或可成為治罪依據。
常言道好事不出門,壞事行千裡。以“價格欺詐”宰客的最大殺傷力就是對當地旅游形象的負面影響,而“不付錢讓你爬不出廬山”的有恃無恐,其戾氣當緣於當地政府及主管部門的監管不力和處罰缺位。十一黃金周在即,莫讓國人將“價格欺詐”誤作廬山真面目而停下到此一游的腳步。(來源:大衆日報 作者:張玉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