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醫院日常管理是否存在瑕疵?
產婦馬某從離開待產室,到進入備用手術室,整個過程,產婦沒有受到什麼阻攔,最終從備產手術室墜樓。
在此,需要追問的是,醫院備用手術室的管理制度是什麼,產婦何以能隨意進入?
從產婦隨意進出待產室到進入備用手術室墜亡,如果真的有醫護人員能够關注并在意產婦的一舉一動,或許,就可能避免悲劇的發生。
3.醫院是否真正秉持了專業精神?
榆林一院在回應“為何必須家屬簽字”時提到,產婦簽署了《授權書》,授權其丈夫全權負責簽署一切相關文書,在她本人未撤回授權且未出現危及生命的緊急情況(產程記錄產婦血壓、胎心正常)時,未獲得被授權人同意,醫院無權改變生產方式。
但實際上,《侵權責任法》早就規定:“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從榆林一院的回應來看,似乎每個環節都非常小心謹慎地征求了產婦和家屬意見。但這些文件始終沒有回答,在馬某疼痛難忍反複要求進行剖宮產的時候,醫院有沒有真正以產婦生命安全為重,對其做出妥善安排,而不是固守一紙“授權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