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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彎下腰,法治昂起頭
http://www.CRNTT.tw   2015-09-11 12:29:08
  9月7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在《亳州晚報》上刊登一則公告,為“亳州興邦公司集資詐騙案”中原判有罪的邱超等19人消除影響,恢複名譽,并向他們賠禮道歉。

  安徽省高院向蒙冤者登報道歉,頗有第一個“吃螃蟹”的色彩,引發輿論的高度關注。對此,人們的第一反應大多是驚訝,第二反應則是欣慰。

  其實,安徽省高院的登報道歉只是在為之前的過錯依法承擔責任。2012年7月25日,該院以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判處邱超等19人有期徒刑。而在重審程序中,檢察機關於2014年10月30日決定對邱超等19人不起訴,終止追究刑事責任。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規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顯然,邱超等19人的案件符合這一情形。又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規定,二審改判無罪,以及二審發回重審後作無罪處理的,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安徽省高院作為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是賠償義務機關。邱超等19人因被提起公訴以及判決有罪而被羈押,不僅人身自由權受到侵犯,人格尊嚴權也受到一定傷害。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有本法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複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據此,安徽省高院在亳州媒體刊登公告向邱超等人道歉,是一種應然的擔責義務。

  盡管安徽省高院只是做了應該做的事情,但是由於當前司法道歉并不多見,一些司法部門礙於面子等因素并沒有做應該做的事情,沒有在做錯事後按照程序和標准做出道歉,而有個別司法部門明明有錯卻拒不認錯、改錯,拒不道歉,甚至試圖掩蓋問題、逃避責任,兩相對比之下,安徽省高院向蒙冤者登報道歉就顯得難能可貴,有著十分積極的意義。安徽省高院能够彎下腰來公開高調承認錯誤,積極履行挽救錯誤的救濟義務,彰顯了誠意和對公民權利的尊重,也彰顯了對法律的敬畏,展現出一種自信開明的態度。

  彎下腰去的是法院,昂起頭來的是法治。都說大丈夫應該能屈能伸,司法者也應該能屈能伸。司法者能屈能伸,方能做到公正司法,確保讓人民群衆在每一起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對待違法犯罪者,司法者應該挺直腰杆,依法追責,對待自身所犯的司法過錯,對待被司法過錯傷害的個體,司法者則應該彎下腰去,依法擔責。司法者該彎腰時就彎腰也是嚴格守法的表現,既能維護公民權益,也能樹立司法權威,增強法治公信力。司法者的每一次依法彎腰,都會給法治建設加分,都會帶給民衆法治的信心和希望。(來源:法制日報 作者:李英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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