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兒咳喘靈、當歸黃精膏、強力枇杷露、速效救心丸……一些耳熟能詳的中成藥或將改變名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近日就《中成藥通用名稱命名技術指導原則》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其中指出中成藥不應采用“寶”“靈”“精”“強力”“速效”等用語,以及“禦制”“秘制”等溢美之詞,避免暗示、誇大功效。
風油精不叫“精”,雲南白藥不提“雲南”,如此錙銖必較甚至有些極端的改名,在很多人看來有些荒唐。如果新規真的如此實施,不僅企業要為改名付出修改包裝材料、說明書、小盒、紙箱、標簽等一系列成本,而且消費者在選購過程中也會產生困惑和不便,這又需要企業花費大量人力、財力進行二次市場培育。
當然,中成藥新規中規範藥名的初衷是值得肯定的,當前一些藥企的確存在利用藥名誇大藥效、誤導消費者的行為,需要制止。只不過,并不是每一種帶有這些字眼的中成藥藥名都存在誤導性和欺騙性,尤其是像風油精、雲南白藥之類的傳統藥品,多少年來公衆對於其功效早已熟知,并不會因為名稱而被誤導。在這種情況下,改名就大可不必,如果因為改名傷害了其口碑和市場,就更得不償失。
從這個角度來說,中成藥改名還需要慎重。其實國家之所以要對中成藥藥名加強管理,其深層目的也是要規範醫藥推廣乃至醫藥廣告的應用。而這種情況在美國也發生過,美國對於醫藥廣告的監管劃分得更加嚴格。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FDA)負責監管藥品標簽和處方藥廣告,其官方網站目前已公布187種被列入黑名單的虛假癌症治療藥物,以及和它們相關的醫療機構和公司名單。
同時,美國對於醫藥廣告的法律追責也非常嚴苛。當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發現某一處方藥廣告違法時,會向廣告發布者發送通知信或警告信,信件通常會表明該廣告的違法原因,如誇大產品療效、誇大產品適用範圍或者未披露產品風險等,信中還會要求違法企業立即停止該廣告。如果警告信沒有達到制止現有違法行為的目的,那麼食品藥品監管局就可以和司法部合作,強制該公司停止違法行為,或者對該公司提起訴訟。
所以,要規範藥品名稱,打擊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的行為,關鍵還是要加大監管和處罰力度。至於藥品名稱的規範,不妨采取分類管理的辦法,對於大家耳熟能詳的傳統名藥,不必強制要求它們改名;但對於確實存在誇大功效的藥品以及今後新研制出來的中成藥,則嚴格執行新的中成藥命名規定。這樣才能既達到治理中成藥市場亂象的目的,又不會落一個瞎折騰的埋怨。(來源:半島都市報 作者:韓金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