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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與香港股市互聯互通規定發布 
http://www.CRNTT.tw   2016-10-01 11:10:20
  中評社北京10月1日電/9月30日,中國證監會發布《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若干規定》(以下簡稱《互聯互通規定》),並於發布之日起施行。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介紹,《互聯互通規定》沿用了2014年6月發布的《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若干規定》(以下簡稱《滬港通規定》)的法律法規適用原則、各市場主體的權利義務和職責等大部分內容。變化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將適用範圍由滬港通擴展至滬港通和深港通;二是明確了滬港通和深港通投資者的適當性管理遵循屬地管理原則,例如,投資者委托香港經紀商買賣深股通股票,需遵守香港而不是內地的投資者適當性監管規定及業務規則;三是為未來貨幣兌換機制的完善預留了制度空間。

  鄧舸表示,最終發布的《互聯互通規定》與徵求意見稿相比,主要變化是考慮到香港市場投資者識別碼制度尚待建立,故調整了徵求意見稿中的有關表述。應當說明的是,目前雙方監管機構已就港方積極推進投資者識別碼制度建設達成共識,待相關制度建立後,港方將按此制度提供有關交易申報涉及的投資者識別碼等投資者信息,以加強市場監管和執法合作,確保兩地市場平穩運行。

  鄧舸指出,為具體落實《互聯互通規定》,證監會將陸續發布《關於港股通下香港上市公司向境內原股東配售股份的備案規定》、《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參與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指引》等公告,分別對港股通下香港上市公司向境內原股東配售股份、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作為名義持有人參與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的投票規則、內地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參與互聯互通等進行了具體規定。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將同步發布最新制定或修訂的《深圳證券交易所深港通業務實施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滬港通業務實施辦法》和《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登記、存管、結算業務實施細則》等相關配套規則。

  下一步,證監會將積極會同有關部委陸續出台《中國人民 銀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等配套文件。

  鄧舸表示,互聯互通架構下,境外投資者作為實際權益擁有人行使股東權利的方式,應當根據香港特區關於名義持有人的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安排。根據香港結算發布的《中央結算系統一般規則》和《中央結算系統運作程式規則》, 滬股通 、深股通股票的實際權益擁有人應當通過名義持有人,即香港結算行使有關股東權利,包括請求召開股東大會、向股東大會提案、在股東大會上投票表決、獲得分紅或者其他投資收益等。

  鄧舸介紹,根據《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15年修訂)》的規定,年報中應當披露報告期末股東總數、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東名稱等,若持股5%以上股東少於10人,則應列出至少前10名股東的持股情況。目前,A股市場依照記載於登記結算機構的股東名册確認股東身份,即按名義持有人進行確認。在互聯互通實施期間,以名義持有人披露前十大股東是確保市場效率的重要制度安排。

  鄧舸表示,《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定,投資者在一家上市公司中擁有的權益,包括登記在其名下的股份和雖未登記在其名下但該投資者可以實際支配表決權的股份。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一家上市公司中擁有的權益應當合併計算。互聯互通下,資產管理公司或者集團公司按照上述規定履行權益披露義務。

  (來源: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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