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 印】 
用《反台獨分子條例》細化《反分裂國家法》
http://www.CRNTT.tw   2016-03-22 14:05:09
  劉國民 (北京 編輯)
 
  11年前2005年3月14日通過的《反分裂國家法》,是大陸對台政策法制化的一項里程碑式的進步。法學思維與法律語言以其現代性也受到了大陸越來越多的重視。只是《反分裂國家法》與“不放棄使用武力”,過於宏觀,打擊面過大。《反分裂國家法》是宏觀的、最後的手段,那麼在此之前日常的、常規的、具體的台獨分離行為該有法律手段靈活隨機處置才行。這就要打破大陸對台的過分整體主義思維,更加重視民法、刑法、國際法等在兩岸關係中的微觀實踐。

  “不放棄使用武力”的承諾不用放棄但用不著天天提,而是要積極強調維護兩岸同胞的共同福祉,力促兩岸和平,從而減少台灣對美日的過度依賴和被迫在東南亞軟弱。所以兩岸和平協議仍是一項重要任務。要想辦法扮演兩岸同胞利益捍衛者的角色,而不是總讓台獨之外的民眾感受到大陸的虎視眈眈,這方面的台灣社會疑慮一定要想辦法減少。

  由於“不放棄使用武力”的宣示在震懾台獨的同時也客觀造成對島內不分藍綠民眾的威脅,雖然新黨等一部分深藍民眾不怕、不在乎,但國民黨裡面對此反感的就不少,更別說中間選民與綠營選民了。所以以後遏制台獨的手法要更細化,比如專門制定從微觀司法手段著手的《反台獨分子條例》,對“台獨分子”一詞要從宏觀大概念降落為司法上的微觀個人與小群體概念,少做宏觀一刀切的事,而是區分情節輕重分別量罰。比如條例中可以專門針對一小撮情節特別嚴重的台獨分子規定限制令,限制其在大陸及大陸影響力所及的國家、地區經商,凍結或限制其銀行賬戶(特指在大陸或在大陸影響力所及地區的銀行賬戶),限制其在島外的行程。

  這方面的法律規定更加細化意義很大也很重要,這樣才能避免傷及無辜,擴大同盟陣營,孤立極少數台獨激進分子。而且還要積極促成這方面的國際司法互助,重點推動《反台獨分子條例》在與我國簽署有司法協助協議及司法協助實踐的國家發揮其效力。從微觀入手的《反台獨分子條例》要和從宏觀層面著眼的《反分裂國家法》相呼應、相配合,可以很好地補上以往反台獨法律過於宏觀而在國際國內留下的大片微觀上的司法漏洞。

  像這樣從外向內,從宏觀到微觀,不斷漸進劃一個又一個大紅線、小紅線之後,穩固漸進劃線壓縮台獨空間後,台獨投機政客也會漸漸收縮、後退一部分。反台獨工作也能因此在中長期漸進地擴大戰果。

          
】 【打 印】 【評 論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