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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基本法執行 中央該出手時就出手
http://www.CRNTT.tw   2016-10-25 11:44:51
本文作者是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理事長、全國政協外事委員會副主任盧文端。(來源:中評資料圖)
  中評社香港10月25日電/特區政府向高等法院提出緊急司法覆核,要求推翻立法會主席梁君彥批准梁頌恆和游蕙禎再次宣誓的決定,高等法院批准受理。不少人都在問:如果法庭判特區政府敗訴怎麼辦?這個問題看上去很有挑戰性,但答案並不複雜:最終要靠人大釋法解決問題。

  立會不可凌駕法律

  有人指摘政府申請司法覆核的行為破壞三權分立、破壞香港的制度公義。這種說法不能成立。一方面,如何處置梁游在立法會議員宣誓就任儀式上公然宣揚港獨的問題,已非純粹的立法會內部事務,而屬憲制及法律問題,直接涉及是否正確執行《基本法》的問題。這不是立法會內部可以私了的事,更是特區政府是否執行基本法、維護法治的問題。肩負執行基本法責任的特區政府有責任訴諸法庭;如果面對立法會議員宣誓宣揚港獨而不作為,那才是失職。另一方面,且不說基本法並沒有說香港實行三權分立,即使香港實行三權分立,立法會亦不可凌駕於法律之上,否則才是真的破壞香港制度公義。

  基本法第104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區的立法會議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規定:“如任何人獲妥為邀請作出本部規定其須作出的某項誓言後,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a)該人若已就任,則必須離任,及(b)該人若未就任,則須被取消其就任資格。”梁游兩人在宣誓加入明顯與法定誓言內容相牴觸的辱華反中、港獨言論,在法律上已可視為“拒絕”或“忽略”作出該誓言,在法律上已經即時喪失了議員的資格。
 
  根據香港現行法律,議員就職宣誓只有一次。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9條第2款關於“如在立法會任何其他會議上作出,則須由立法會主席或任何代其行事的議員監誓”的規定,只適用於以下兩種情況:一、因事或因病宣誓當天無法出席立法會首次會議而需要補充宣誓;二、雖然在立法會首次會議上已經宣誓並被立法會秘書長認定為有效宣誓,但因個人申請並經主席同意而再次宣誓,或主席直接裁決某議員之前的宣誓有問題,需要重新宣誓,可安排一次重新宣誓。不過,如果因為議員直接挑戰誓言內容而導致宣誓未能完成,立法會主席並沒有法律依據和法律義務為其安排重新宣誓。

  針對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允許梁頌恆和游蕙禎重新宣誓,特區政府有責任採取法律行動。

  法庭如果錯判中央唯有釋法

  法庭如何裁決梁游在立法會議員宣誓就任儀式上公然宣揚港獨的問題,直接涉及如何理解和執行基本法第104條規定的問題。這不止是香港內部的事,確保基本法的正確執行也是中央的權力和責任。如果香港本地法院允許梁游重新宣誓,以至兩人順利就任立法會議員,在這種情況下,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需對基本法有關立法會議員宣誓的條文進行釋法,以撥亂反正,確保香港的一國兩制實踐不走樣、不變形。

  雖說人大釋法可能會引起一些震動,但如果人大不釋法,任由違反基本法的行徑大行其道,則會給香港的一國兩制事業帶來災難性的衝擊。這是香港和中央都不能承受的後果,也是香港市民不願見到的。中央不可能坐視挑戰基本法、挑戰法律的行徑在香港肆無忌憚地一再上演,該出手時就出手,唯有人大釋法,才能扭轉乾坤。

  如果參選梁游必遭大比數挫敗

  有人說:如果重選,梁游肯定會再次當選。這絕對是誤判民情。且不說梁游公開宣揚港獨過不了確認書一關;即使能夠參選,也會遭遇各種背景包括泛民人士的競爭。在補選單議席單票制的選舉之下,梁游再不可能單憑激進票源以低門檻當選,而需要爭取廣大的中間票。然而,梁游侮辱國人,激起廣大中間市民的憤怒,連反對派的支持者也看不過眼,紛紛聲討。如果補選真的出現梁游與泛民人士爭逐的局面,不要說中間市民,就連建制派的支持者也會投票支持認同一國兩制、承認自己“中國人”身分的泛民人士。因此,梁游即使能參與補選,必遭大比數挫敗。

  本文作者是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理事長、全國政協外事委員會副主任盧文端。

  (來源:橙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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