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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聲音”案: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有待完善
http://www.CRNTT.tw   2017-06-19 09:10:36
 
  中國媒體《中國好聲音》、《奔跑吧兄弟》等其他成熟節目都會面臨同樣的問題,授權期限一到,其他各家電視台、視頻網站都可以來哄搶這些成熟品牌,甚至在哄搶過程中會出現兩三個“好聲音”同類節目的奇怪現象。這一方面將會導致整個國內電視制作市場秩序極度混亂,另一方面,實際對於率先制作和播出這些節目、投入大量心血和汗水的制作機構和電視平台來說,其智慧結晶和知識產權也得不到應有的保障。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6年7月曾做出裁定,明令禁播未獲得Talpa或其現在中國被許可方授權的名為“中國好聲音”的不同節目,這在中國版權和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堪稱首開先河的訴前保護禁令。今年2月,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做出最終裁決,認定包含“中國好聲音”中文名稱的與該節目有關的知識產權全部歸Talpa所有。

  盡管上述司法機構作出了有利於保護外來知識產權的裁定,北京知識產權代理律師陳飛表示,上述裁定有利於促進中國的法治建設和知識產權保護的制度,但是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與國際社會相比在保護文體競賽的賽制和模式方面仍有缺位。

  他表示,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和國外的知識產權保護,其實在形式上有很大的問題。國外會保護一種商業模式,最簡單的例子就是《中國好聲音》的這種賽制,無論你叫“中國好聲音”還是叫其他什麼比賽,這種賽制本身在國外是一項單獨受到保護的權利,可是目前在中國法律當中對於這項權利的保護是空白的。

  陳飛目前正在代理一起涉外體育賽制的知識產權糾紛案,他表示,中國法律對於境外和國內的相關方一視同仁,沒有法律條文上的歧視或者優待,同時他也指出了中國法律對於保護文體類賽制或模式的缺位。他稱,對中國目前現有的知識產權保護來說,無非就是著作權、版權、商標這些的保護,這些都是專屬的權利的,但對於文體的、文化體育類的賽事,就賽事制度本身并沒有把它作為一個特殊的權利在知識產權的範疇裡來保護,而是在司法實踐當中把它當作一種特殊的商業權利來保護。這也是眼下為了中國現狀的無奈之舉:一種需要保護這種東西,但是又沒有權利(法律)去保護。所以不得不自己在法院實際操作當中用一種以商業性權益來進行保護,但這個其實和專屬的知識產權保護之間的界限差別還是非常大的。

  從近期涉及前美國職籃球星喬丹名字的注册商標糾紛在中國的司法訴訟來看,外商卷入的知識產權和商標冠名權等方面的糾紛在中國維權并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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