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看到,延伸集體管理的施行也需非常謹慎,應僅限於特定作品在特定領域的使用情形。原因如下:第一,著作權屬於民法典所保護的民事權利。原則上,只有權利人有權行使其民事權利,因此應當奉行“非必要不延伸”的原則。第二,學術論文的作者往往難以準確知曉自己作品的使用情況。若沒有延伸管理,絕大部分作者最終都會採取聽之任之的態度。因此,在這一領域施行延伸集體管理有利於維護絕大多數作者的權利。第三,相對於其他作品的作者,學術論文的作者更在乎的是對作者的尊重,而不是指望靠發表論文謀利,因此集體管理組織代替其維權並不違背絕大多數作者的意願。第四,延伸管理往往是獨家的,否則將給市場帶來混亂。這與有體物的無因管理完全不同。我國國家版權局早在20世紀90年代就曾組建過著作權報酬收轉中心,該中心的主要任務就是收轉文字作品的稿酬,這可被視作事實上的“延伸管理”。因此,只需在著作權法中確立文字作品延伸集體管理制度的地位,即可有效解決論文數據庫的著作權授權難題。當然,延伸管理制度的實施,必須保證充分的透明度和恰當的監管,以確保海量作者能及時獲得著作權使用費。
信息時代作品傳播和使用有賴於數字化,學術論文數據庫的建立和普及應用正是適應信息時代技術發展的必然結果。著作權法也應當適應技術和社會發展的需求,針對文字作品引入延伸集體管理制度,解決海量論文著作權授權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