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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推薦立新規 引領清朗新生態
http://www.CRNTT.tw   2021-09-03 09:17:34
  中評社北京9月3日電/面對信息過載問題,算法推薦系統作為智能高效的信息過濾手段,能夠根據用戶的興趣、愛好、需求進行個性化計算,為其提供便捷的信息獲取體驗。但在流量為王的逐利邏輯引導下,加之倫理缺位,算法推薦系統的濫用日益引發了算法操控、算法歧視、算法沉迷等諸多社會問題。為回應社會公眾加強監管的呼聲,8月27日,國家網信辦就《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此次《徵求意見稿》是目前我國針對算法推薦活動作出的最為系統、綜合的立法,對算法誘導沉迷、流量造假、大數據殺熟、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數字勞動算法調度等時下熱點問題的治理提出了中國方案。以下就《徵求意見稿》的四大立法特點進行簡要梳理和分析:

  第一,算法推薦類型全覆蓋。《徵求意見稿》明確算法推薦技術包括應用生成合成類、個性化推送類、排序精選類、檢索過濾類、調度決策類等類型。這一定義基本囊括了所有主流算法推薦技術,無論是短視頻平台、電商平台,還是餐飲平台、社交平台,只要使用了上述算法推薦技術對用戶進行相關資訊內容的生產和分發,利用算法實施了智能匹配,使用算法進行了自動化調度以及資源的全局最優配置,都將落入監管範圍。

  第二,算法責任更明晰。雖然此前發布的電子商務法、《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以及近期頒布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均不同程度地觸及平台算法責任,但揭開算法技術的神秘面紗,直接在立法條文中明確提出算法責任概念,清晰構建推薦場景下算法問責機制的立法舉措在我國尚屬首次。長期以來,以“技術中立”為抗辯理由規避平台主體責任,是很多平台企業的慣用借口,本次立法則在遵循算法推薦技術邏輯基礎上,明確規定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算法安全主體責任,包括應當建立健全用戶註冊、信息發布審核、算法機制機理審核、安全評估監測、安全事件應急處置、數據安全保護和個人信息保護等管理制度,覆蓋算法設計、部署和運行各個環節。相應的,《徵求意見稿》也通過法律責任條款明晰了相應法律後果,將算法推薦服務者的主體責任壓到了實處。

  第三,用戶權利更健全。此前電子商務法、個人信息保護法均賦予了用戶自主選擇權、拒絕權和對重大影響自動化決策獲得說明的權利。本次《徵求意見稿》以個人信息保護法為上位法,針對算法推薦場景,系統賦予用戶以自主選擇權、知情權、拒絕權、獲得說明和救濟的權利。這些權利貫穿算法推薦系統運行的事前、事中和事後階段,折射出通過賦予個體以脫離算法操控的選擇權,從法律機制上允許個體回歸到“人先於一切”的原初狀態,重塑個體在算法時代自主性的立法理念。

  第四,治理理念更多元。本次《徵求意見稿》一方面通過個體權利路徑賦予用戶對抗推薦算法的權利,另一方面又從算法推薦技術、信息內容管理、推薦頁面展示、特定用戶對象等方面,對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提出立體化管控的要求,體現了將個人賦權和系統治理相結合的國際算法治理趨勢。同時,根據算法推薦服務的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內容類別、用戶規模、算法推薦技術處理的數據敏感程度以及對用戶行為的干預程度,《徵求意見稿》還將對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實行分類分級管理,體現了精准治理的立法理念。

  毋庸置疑,本次《徵求意見稿》構建的算法監管機制對於引導算法向上向善,營造清朗健康的網絡生態具有重要意義。但如何通過本次立法在技術創新和權利保護之間實現良性動態平衡,如何設定推薦算法的合理運行邊界和有效問責框架,如何確保用戶權利的切實有效,仍然是立法者面臨的立法挑戰和治理痛點。對此,有待於政產學研各方凝聚力量,協同推進,為打造科學的算法監管框架貢獻智慧。

  來源:法治日報  作者:張欣(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數字經濟與法律創新研究中心執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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