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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鄉土中國"向"遷徙中國"形態轉變業已形成
http://www.CRNTT.tw   2021-11-30 09:07:30
  中評社北京11月30日電/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第一個百年奮鬥目標的過程中,中國已經從依靠戶籍制度建立的定居型社會轉變成要素自由流動的遷居型社會,從依靠血緣、地緣的熟人社會轉變成業緣化的生人社會,從低流動、被動流動的鄉土中國轉變成高流動、全方位、多元化、主動流動的遷徙中國。第七次全國人口普查數據顯示,2020年,中國流動人口總量達到3.76億,較2010年增長了69.73%。其中,省內流動人口為2.51億,較2010年增加1.16億人,增長了85.70%;跨省流動人口為1.25億,較2010年增加3896萬人,增長了45.37%。人口流動參與度大幅度提高,流動人口規模進一步擴大。可以看出,鄉土中國向遷徙中國形態轉變業已形成。

  北京日報發表中國人民大學人口與發展研究中心教授段成榮文章表示,常態化的遷移流動不僅改變了人們空間位置,更深刻影響了人們的生產、生活、社會交往方式、內在文化乃至社會治理理念。在由鄉土中國向遷徙中國的轉變過程中,以下三個方面的改變是確定無疑的。

  文章分析,人際交往從“同質化”到“異質化”。遷徙轉變必然導致人際交往的異質化,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首先,隨著部分追求經濟動機的農村人口離開熟悉的親屬網絡、職業網絡以及鄉土網絡流動到城市中,農民之間不再具有共同的身份、進行共同的生活或勞動,農民內部之間出現了分化。外出的農民與村莊之間的聯繫削弱,村莊的向心力與凝聚力衰退。接受城市文明的流動人口的生產、生活以及交往方式逐漸向城市人口靠近,且隨著流動人口的代際傳遞,傳統的農耕文明、“鄉愁本色”逐漸褪去,而留守農村的人口仍然遵循著傳統的鄉土交往習俗。其次,城市社區居民的交往也同樣經歷著從同質化到異質化的過程。社區人口的戶籍化轉變為戶籍人口與流動人口混居,同一社區內部人群的階層、社會地位差異較大,人與人之間的交往從以情感聯繫為主轉向以市場交換為主。與此同時,在社區居民的逐漸陌生人化過程中,不同人群的服務需求、行為方式等也存在差別,趨於多元化和複雜化。

  從“靜”文化到“動”文化。幾千年來,農民被土地束縛,世代定居於鄉村,形成了天然的穩定性以及自我延續的靜文化。“安土重遷”的習俗不僅支配著個體的生活與社會交往,同時也影響著個體的認知和思維方式。改革開放以來,工業化、城鎮化在吸引農民從農村向城市自由流動的同時,也使得中國傳統的靜文化發生轉型。遷徙中國的大規模、高水平、主動的人口流動,實際上伴隨著靜文化的退化以及動文化的建構。在此過程中,一方面,農民衝破土地的限制,告別了過密化的農業,血緣、親緣關係形成的差序格局不斷鬆散,由此瓦解了傳統意義上鄉土中國的鄉村社會共同體與文化基礎,導致根植於生產、生活以及交往方式的靜文化逐漸退場;另一方面,隨著人口流動規模從無到有,從少到多,從較多到巨大,流動原因趨於多元化,社會主體、社會空間、社會網絡以及社會關係不再受限,自由流動的文化觀念逐漸取代傳統的靜文化觀念。

  從鄉土“禮”治到遷徙“法”治。在一定意義上,遷徙中國的契約關係代替了鄉土中國的倫理關係。鄉土中國的社會治理理念具有濃厚的鄉土倫理,以鄉村為基,歷代相習、積久而成。首先,鄉土倫理具有內生性,鄉村秩序在村落中自然形成並依靠禮俗規則加以維持和延續;其次,鄉土倫理具有習得性,無需專門學習,村民便可以在日常交往中學習並遵守。鄉土中國的生產、生活方式以及習慣、禮儀等變化緩慢,世代積累的經驗足以維持和保障社會秩序,因此鄉土中國是一種禮治社會。伴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及相關政策的鬆綁,人口的空間位置變化導致社會交往的異質化、信息渠道的多樣化、文化觀念的動態化,這種轉變打破了熟人社會的秩序。傳統禮治的約束力日趨弱化,走向式微,法治成為遷徙中國的秩序主導。契約關係代替倫理關係成為社會治理的基礎。理性化、法治化、公共性是遷徙中國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推進社會文明的支撐力量。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要以法治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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