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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在內地收養子女需提供八種材料
http://www.CRNTT.tw   2016-07-31 09:43:16
 
  (二)照片。

  收養法規定應當徵得被收養人同意的,收養登記機關應當就收養登記事項單獨徵得其本人同意。

  第十二條 【收養登記】收養登記機關收到收養關係當事人提交的相關材料後,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收養登記材料真實、齊全的,收養登記機關應當為收養關係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出具跨國收養合格證明。

  第十三條 【除外條款】華僑能夠證明居住國不存在影響其與被收養人在居住國長期共同生活的法律障礙的,收養人、送養人和被收養人可以直接到本規定確定的收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收養登記,填寫收養登記申請書,提交除本規定第四條第(一)、(二)項和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以外的材料。

  前款規定的材料,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公證、認證。

  收養登記機關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審查,符合收養條件的,為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

  第十四條 【登記費用】華僑在中國內地收養子女,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登記費和服務費。

  第十五條 【實施時間】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此前相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來源:中國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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