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統一制定隨機抽查工作規範
按照行政檢查透明、規範、合法、公正要求,民政部制定養老機構行政檢查辦法,印發執法文書樣式,省級民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完善抽查工作細則,明確抽查類別、檢查對象、檢查方式、檢查主體和檢查依據,同時對抽取方法、檢查流程、審批權限、公示程序、歸檔方式等作出規定,要細化檢查標準和整改要求,實現以查促建、以查促改。
(四)制定年度抽查計畫
省級民政部門要根據實際情況合理安排省級統一抽查和各市、縣級自行抽查的分配比例,以及不同地區的抽查比重,於每年1月底前,聯合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管部門統籌制定省級年度抽查工作計畫。年度抽查工作計畫以自然年為單位制定,可根據工作實際進行調整,並及時向社會公示。設區的市級和縣(市、區)民政部門按照省級抽查事項清單統籌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計畫,聯合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管部門共同確定各批次抽查的範圍、數量和時間安排。對相關部門已經組織聯合檢查的,一般不再納入當年抽查範圍;對抽查中已經完成服務安全和質量檢查的養老機構,民政部門可視為已符合每年不少於一次現場檢查的要求。
(五)強化抽查檢查結果公示
民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管部門根據抽查計畫和抽查事項清單,統一實施抽查檢查後,按照“誰檢查、誰錄入、誰公開”的原則,在抽查檢查結果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相關部門門戶網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渠道向社會公示抽查檢查結果,接受社會監督。民政部門要依托“金民工程”,采集行政檢查、行政處罰等數據,確保相關數據及時有效歸集至相應養老機構名下。聯合抽查檢查的執法信息(包括執法過程、結果信息)應當與各部門自有執法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
(六)依法處置抽查檢查發現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