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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待網絡安全不能採用雙重標準
http://www.CRNTT.tw   2019-06-12 09:17:27
  中評社北京6月12日電/近年來,隨著中國越來越重視網絡安全,《網絡安全法》《網絡安全審查辦法(徵求意見稿)》《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徵求意見稿)》等一系列法律和政策文件陸續出台或公開徵求意見,對網絡安全審查和數據離境審核等進行了規定。但美方將此視為中國政府對外資企業施行的過度安全監管措施和設置的貿易壁壘,無端地進行質疑和批評。

  無論開展網絡安全審查,還是加強對信息數據離境的安全評估,都是世界主要國家加強本國網絡安全管理的常態化舉措,並非中國獨有。

  在美投資及運營的外國企業不論在跨國併購、運營監管還是在數據安全等方面都受到美國當地嚴格的法律法規約束。例如,在通信行業監管方面,美國擁有一套複雜和嚴格的體系。對於外國資本擁有10%或以上所有權的外國電信運營商,如果要在美國開展電信業務,必須經過美國政府的國家安全審查。審查由美國外國投資委員會(“CFIUS”)授權下運作的特別小組電信小組(“Team Telecom”)執行,通常包括司法部、國防部、國土安全部和聯邦調查局的代表。

  美國相關監管機構對電信企業存在諸多合規要求,其中就有要求在美運營的外國公司必須遵守保護“美國記錄”(“U.S. Records”)的規定,即美國用戶的信息和數據及其他日常經營數據,為符合美國國家安全利益而必須在美國境內可獲取(“available”)。

  如此多的審查和要求使美國成為電信業數據監管最嚴格的國家之一。美方在對外資企業設置嚴苛的審查內容的同時,卻對中國為維護網絡安全的努力進行批評指責,這樣的“雙重標準”實不可取,徒增笑料罷了。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汪瑞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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