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提出,“市地級以上紀委可以探索執紀監督和執紀審查部門分設,執紀監督部門負責聯繫地區和部門的日常監督,執紀審查部門負責對違紀行為進行初步核實和立案審查;案件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案件審理部門負責審核把關”。
李永忠對新京報記者說,上述條款看起來是探索紀檢內部機構的分設,實質上則體現出監督權、審查權分設的改革思路,“讓紀律監督權、案件審查權分立”。
對於立案審查與審理這兩個紀檢工作的重要環節,規則也體現出權力制衡、相互制約原則,提出“堅持審查與審理分離,審查人員不得參與審理”。
此外,規則還規定,“上級紀檢機關有權指定下級紀檢機關對其他下級紀檢機關管轄的黨組織和黨員幹部違紀問題進行執紀審查,必要時也可直接進行執紀審查”。
李永忠認為,上述條款意味著紀檢機關可以跨地區辦案,“借鑒了司法機關指定異地管轄、異地審理的成熟經驗,有利於打破地方保護局面”。
關鍵詞3 嚴防“燈下黑”
“競業限制條款”寫入規則
“打鐵還需自身硬”、嚴防“燈下黑”,此系十八大以來,中紀委屢次強調的重點。規則設立“監督管理”專章,制定了十大條款明確規定如何盯牢、盯好“自己人”。
其中引入了“競業限制條款”,要求“紀檢機關涉及監督執紀秘密人員離崗離職後,應當遵守脫密期管理規定,嚴格履行保密義務,不得洩露相關秘密”;“監督執紀人員辭職、退休3年內,不得從事與紀律檢查和司法工作相關聯、可能發生利益衝突的職業”。
同時要求嚴格執行回避制度;審查組需要借調人員應從審查人才庫抽選,且一案一借;審查組成員工作期間,應當使用專用手機、電腦、電子設備和存儲介質,實行編號管理,審查工作結束後收回檢查。
李永忠認為,上述十大條款回應了社會各界的一個關注焦點——誰來監督中紀委。
- 焦點
新規則未對“雙規”作出規定
1994年3月頒布的《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規定了紀檢機關調查組可以採取八大措施調查取證,其中就包括“雙規”,即“要求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案件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迄今,“雙規”已經沿用了近23年。
昨日發布的規則“立案審查”章節規定,“審查組可以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經審批對相關人員進行調查談話,查閱、複制有關文件資料,查詢有關信息,暫扣、封存、凍結涉案款物,提請有關機關採取技術調查、限制出境等措施”。
對比1994年的《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新規則規定的四大措施,“查閱、複制有關文件資料”,“查詢有關信息”,“暫扣、封存、凍結涉案款物”,“限制出境”,都是“老措施”,1994版條例亦有規定。不過,1994版條例提出的“雙規”,則未出現在新規則中。新規則未出現“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案件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字樣。
不過,新規則強調,立案審查時“未經批准並辦理相關手續,不得將被審查人或者其他談話調查對象帶離規定的談話場所,不得在未配置監控設備的場所進行審查談話或者重要的調查談話,不得在談話期間關閉錄音錄像設備”。
制度反腐專家李永忠在接受新京報記者採訪時說,新規則的上述變化,意味著不再採用“雙規”表述。與以往的“雙規”表述相比,新規則既限定審查談話的地點,還要求談話全程都要錄音錄像,體現出更加依規依紀依法開展立案審查的特點,“原來的‘雙規’表述,對被審查人的要求相對較多。而新規則,對審查人的要求則遠大於被審查人,這是重大進步”。
(來源:新京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