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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來源:網絡) |
中評社北京7月4日電/在國企重組與混改案例日漸增多之際,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於7月1日聯合發布《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簡稱《辦法》),旨在規範企業國有資產交易行為,加強監管,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辦法》的發布也成為一個重要信號,即國資改革在低調推進數月後,即將再迎政策密集期。國資委主任肖亞慶日前向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介紹國資改革情況時表示,目前已相繼制定出台13個專項改革意見或方案,還有9個文件正在履行相關程序,相關配套文件即將全部制定完成。
“國企改革文件將進入密集出台期,文件出齊後有很多事要做。例如:國企改革下一步將推動重組整合,加大集團層面的兼並重組,進一步精幹主業,推動產業鏈關鍵業務的重組整合,推進去產能,優化配置同類資源,實行專業化運營等。”中國企業研究院首席研究員李錦對上證報記者表示,“此時發布上述《辦法》非常及時,這是個操作性文件,回答了如何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問題,強調規範程序、公開透明,有很多新東西。”
“增資”及“資產轉讓”有了詳細規定
相比於2004年起施行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最新發布的《辦法》在國有產權轉讓的基礎上,增加了對“增資”與“資產轉讓”兩類國有資產交易行為的詳細規定。“此前的規定主要考慮的是股份制背景下的產權交易,新《辦法》則關注到了處置僵屍企業過程中會遇到的新問題。從內容來說,《辦法》主要強調了國資交易中的程序規範和信息公開。”李錦表示。
根據《辦法》,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應當有利於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優化,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作用,遵循等價有償和“三公”的原則,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
關於企業產權轉讓,《辦法》明確,國資監管機構負責審核國家出資企業的產權轉讓事項。因產權轉讓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所出資企業控股權的,須由國資監管機構報本級政府批准。對於國有出資企業子企業的產權轉讓,《辦法》也明確,對主業處於關係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子企業的產權轉讓,須由國家出資企業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准。
關於企業增資,《辦法》明確,國資監管機構負責審核國家出資企業的增資行為。因增資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所出資企業控股權的,也須由國資監管機構報本級政府批准。
關於企業資產轉讓,《辦法》明確,企業一定金額以上的生產設備、房產、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權、債權、知識產權等資產對外轉讓,應當按照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履行相應決策程序後,在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涉及國家出資企業內部或特定行業的資產轉讓,確實需要在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實際控制企業之間非公開轉讓的,由轉讓方逐級報國家出資企業審核批准。
強化核心環節的公開信息披露
根據《辦法》,國資交易在評估、定價、掛牌、調價、付款等眾多環節都有了具體規定,並且,核心環節的公開信息披露時間也得到明確。
例如:產權轉讓降低轉讓底價或變更受讓條件後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時間不得少於20個工作日。新的轉讓底價低於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經轉讓行為批准單位書面同意。還有增資部分,增資協議簽訂並生效後,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出具交易憑證,通過交易機構網站對外公告結果,公告內容包括投資方名稱、投資金額、持股比例等,公告期不少於五個工作日。
值得一提的是,一些混合所有制企業對《辦法》的適用範圍存在爭議,主要聚焦於《辦法》對混合所有制企業採用了等同於公有制企業的監管規則。
根據《辦法》第四條第四款規定,其適用範圍包括“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單一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直接或間接持股比例未超過50%,但為第一大股東,並且通過股東協議、公司章程、董事會決議或者其他協議安排能夠對其實際支配的企業。”也就是說,國資實際控制的混合所有制企業將與國有獨資企業和國資持股50%以上的絕對控股企業一樣,接受同樣的交易監管。
“混合所有制企業基本上按國有企業監管,等於‘提升’了混合所有制企業的監管待遇。上述限定辦法將在一定程度上規範國有企業產權轉讓、增資的程序,但在監管和審批問題上的‘收緊’也會使參與混合所有制的民資企業增加顧慮。”有民企負責人這樣認為。
在李錦看來:“混合所有制的特色就是運營效率高,什麼都要等上級批准,企業活力會受到限制。因此,呼籲針對混合所有制發展的相關文件盡快出台。包括《企業國有資產法》、《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也要根據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進行修改。”
(來源:上海證券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