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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欣 |
中評社台北8月2日電(作者 紀欣)7月25日,美國眾議院通過《台灣團結法案》,主張聯合國1971年通過的2758號決議文不涉及台灣,“將致力對抗中國大陸試圖在國際組織扭曲關乎台灣事宜的行徑”。該案若經參議院通過、拜登簽署即可成案。
觀其內容,該案充其量不過是一紙聲明,其效力連《台灣關係法》都不如,因為雖同為國內法,但《台灣關係法》至少規範了美台進行民間交往時應注意的事項,而此案內容空泛到無從執行,更無從檢驗其執行效力。何況,台灣在2009-2016年間曾八次派代表參與世界衛生大會(WHA),而2017年後,是因蔡英文總統拒不承認“九二共識”,台灣才未能再踏進WHA大門,因此即使有《台灣團結法案》加持,若民進黨繼續執政,台灣還是不可能參與國際組織。
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第26屆大會通過2758號決議,旨在將“中國的代表權”交給當時占全球人口四分之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而台灣歸還中國則早在《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及《日本降書》明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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