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 
官訓斥沒悔意 曾健超判囚五周
http://www.CRNTT.tw   2016-05-31 10:20:35
 
  根據過往向警員吐口水的案例,法官都會將被告判以即時監禁,故羅官認為監禁作為本案刑罰,是絕對恰當及唯一選擇。羅官認為“直到此刻,並無跡象顯示被告人有任何悔意,所以毋須考慮在這方面作可能減刑”,雖然被告是積極參與社會事務及獲一些人讚賞之年青人,被定罪後會喪失工作及其他,令人感到有點可惜,但亦不足構成減刑因素。而被告身上的傷勢,在本案沒有任何證據顯示如何所致,故沒有基礎考慮減刑。

  由於三項控罪因由及過程連貫,故全部刑期同期執行,即判囚五周,並須即時入獄。惟辯方提出保釋申請,以候上訴。羅官終批准被告以原有的三百元保釋外出,並須於十四天內提交上訴通知書。案件編號:九城刑事四四三——二○一六。

  (來源:星島日報)


 【 第1頁 第2頁 】


          
】 【打 印】 【評 論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