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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港區國安法》之政治意涵及其影響
http://www.CRNTT.tw   2020-09-19 00:20:21
 
  一、強化對香港社會抗爭規範作用

  在《港區國安法》生效的第一天,數百市民走出港鐵天后站對開英皇道東行行車線,人潮佔據西行線,游行者紛紛舉傘,高呼“香港獨立,唯一出路”、“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等口號。香港警方則舉紫旗警告,警告“停止叫口號,你的行為已經構成試圖顛覆及分裂國家”。抗議事件過程,香港警方依據此法逮捕在銅鑼灣及灣仔一帶約370人,其中10人涉違反《港區國安法》,其餘被捕人涉非法集結、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瘋狂駕駛及持有攻擊性武器等。《港區國安法》衝擊泛民組織及政治社會抗爭運動規模,其集體動員能力趨於衰弱。

  自6月30日深夜公佈生效,香港至少有五個被視為“港獨”或本土主義的政治組織解散。故民主派人士形容,此法是“一國兩制”的“死亡證”。值得關注的是,曾主張“民主自決”的香港眾志宣佈解散,其核心成員黃之鋒、羅冠聰和周庭已先行宣佈退出眾志;主張“港獨”的香港民族陣線、學生動源宣佈解散香港本部及成員;香港大專學界國際事務代表團宣佈解散;2019年6月反逃犯條例修正風波運動爆發後,11個大專學生會組成的大專代表團,動員各界支持美國國會通過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以保障香港自治權,宣佈解散。這些從事政治社會運動組織紛紛在《港區國安法》實施前解散,前政務司司長陳方安生和“港獨”理論先鋒陳雲根,亦先後宣佈退出政治和社運活動,足見此法已產生嚇阻效應。

  二、強化對新聞媒體規範與治理

  實施《港區國安法》,旨在平息既往香港社會抗爭運動,例如2014年雨傘運動、2019年曾爆發反逃犯條例修正運動等抗議活動,尤其對媒體實施更嚴格的監管,避免產生社會抗爭的擴散效應。香港的廣播公司一向勇於嘗試追究官員責任,且新聞記者具有高度自主性。在新國安法運作下,香港電台的記者和電台單刀直入的調查報導似乎面臨風險,可能加強對香港原不受約束的新聞機構管制,傳統以英國廣播公司模式運作的香港電台已感國家規範壓力。

  此外,國安法要求出版商、廣播公司,應避免可能被視為顛覆性、高度敏感性的政治議題討論,這可能導致國家對輿論傳播管道進一步控制,香港電台可能轉換成為國家宣傳機器扮演喉舌角色,而失去相對自主性。《港區國安法》要求包括國安公署在內的幾個政府機構必須監督境內、外媒體,這引發部分公眾對新聞自由受到侵蝕而欠缺自主性質疑。根據第54條規定:駐港國安公署會與香港特區政府採取措施,加強對外國和境外非政府組織和新聞機構的管理和服務。新國安法特別關注被認為是威脅中國主權獨立及國家安全事件,自香港回歸後相關官員也曾一再呼籲香港電台與中央政府保持一致。

  當媒體記者訪問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時,提及新國安法實施後,特區政府是否會保證香港的記者可以自由地進行報導。林鄭月娥回答是,若“香港的所有記者都可以100%保證,不會觸犯國安法的條文,那我也可以做同樣的保證”。換言之,香港媒體能否保有高度自主性,是在遵循國家法令尤其是《港區國安法》前提下,一旦踰越法律授權,當無法享有新聞傳播自由。國安法實施導致媒體自我約束加強,例如有些新聞機構採取“先發制人”的措施,表達遵守新聞專業倫理,避免違反國安法。有些香港電台的記者表明其編輯已告知,請勿在新聞報導中強調支持“香港獨立”的口號;香港電台發言人伍曼儀表示該電台記者“一直在專業地工作”,電台並非是“提倡香港獨立的平台”,顯見國安法具有規範媒體報導作用。

  三、強化對特區政府之“全面管治”

  《港區國安法》立法目的強調國家安全與人權保障之衡平,援引適用人權兩公約。例如第4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顯見,中國政府知道港區國安立法,必然引起海內外的高度關注甚至批判,人權保障必須符合國際人權公約規範。

  同時肯定“罪刑法定主義”、“無罪推定原則”。例如第5條規定:“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應當堅持法治原則。法律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此條文強調“依法行政”、“依法治國”的精神,符合現在刑法“罪刑法定主義”理念,明晰化犯罪的行為要件,排除法律執行模糊性。同時援引適用“無罪推定”原則而非是“有罪推定”,保障司法訴訟過程中相關當事人權益,避免造成冤假錯案。港區國安法明確規範:“任何人未經司法機關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任何人已經司法程序被最終確定有罪或者宣告無罪的,不得就同一行為再予審判或者懲罰。”

  雖然港區國安法試圖在國家安全及人權保障立法上,取得平衡點;但在立法上仍無法擺脫國家主導模式,強化國家對社會管治。例如第14條規定: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工作不受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干涉,決定不受司法覆核。這顯示中國政府在香港特區的國家安全工作,具有高度自主性,此或可視為落實中央政府“全面管治”香港之表徵。《港區國安法》規範內容涉及若干公民權保障,例如在參政權方面,如第35條規定:任何人經法院判決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即喪失參選和議員資格,或出任任何公職,及選舉委員會委員資格。在司法審理方面,例如第41條:因為涉及國家秘密,不宜公開審理,禁止新聞界及公眾旁聽全部或部分審理程序。另第43條:警方經行政長官批准,可對有合理理由懷疑犯國安罪的人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及第46條規定:律政司可以國家秘密為由,要求沒有陪審團。

  四、強化行政權運用限縮司法權

  中國政府為加強香港地區國家安全之維護,特別設置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且從法律規定其所作決定不受司法覆核。例如根據《港區國安法》第14條規定其職責為:(一)分析研判維護國家安全形勢,規劃有關工作,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政策;(二)推進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三)協調維護國家安全的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同時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工作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與此同時,香港國家安全委員會制定法律附則公佈實施,明細警察免法庭許可執行搜查、竊聽通信、審查並指令網站刪除內容、披露信息等行為之程序。違令者可被判處最多兩年有期徒刑,並罰款10萬港元,涉及妨害偵查者更可被判監七年,此有關規定亦遭到質疑違反人權保障。國安委行為強化警察權不受干涉,也不得被司法覆核挑戰。這項法律強化政府行政部門對國家安全維護執行力度,在某種程度限縮既有公民權保障。

  據《香港特區政府憲報》公告,《港區國家法》第43條實施細則,包括獲取竊聽通信授權的指引。《實施細則》對《港區國安法》第43條授權警方搜查處所、竊聽通信、審查並指令網站刪除內容,以及凍結、充公個人財產與限制旅行自由的權力之執行。其中,搜查處所不局限於房舍,也包括車船、飛機與電子設備。此外,為有效防止和偵測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及保護涉及國家安全的資料的機密性,所有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行動的申請,須經行政長官批准;而進行侵擾程度較低的秘密監察行動,可向行政長官指定的首長級警務處人員申請。港區國安法強化行政權作用,而限縮司法權影響。

  肆、民進黨當局對《港區國安法》應對之策

  自民進黨當局執政以來,儘管宣稱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處理兩岸事務,主張維持現狀,遵循“新四不原則”表達誠意不變、承諾不變、善意不變及不挑釁;但因不承認“九二共識”,導致大陸對台政策採取“硬更硬、軟更軟”策略,強化對台的壓制力度,兩岸關係陷入對立、緊張及敵對狀態。且因2019年初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發表“習五點”、倡議“兩制台灣方案”,6月爆發香港反條例修正風波;及2020年初爆發新冠肺炎疫情,蔡英文總統為在2020年總統大選獲勝採取“反中”論述與路線,兩岸互動更陷入惡性發展。中國社會武統聲浪增高,從“反台獨”到“反台灣”,兩岸陷入戰爭邊緣風險。

  儘管如此,民進黨當局也意識到日益敵對兩岸關係,不僅增加台灣安全風險係數;同時,也印證其兩岸關係治理能力不足,因此不願在這時刻與大陸走上全面對抗,此應是民進黨當局暫時考慮的措施。

  首先,台灣當局低調回應,並未立即採取強烈反制做法。蔡英文總統曾在5月25日,指出依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60條,香港情勢一旦發生變化,可停止適用該條例一部或全部,希望香港情勢不致走到這一步,也將密切關注後續發展,適時進行必要的應變措施。但在7月2日《港區國安法》通過後第二天表示:在密切關注香港局勢的同時,提醒:“台灣的過去式,不該是香港的現在式和未來式”,“盼望我們對轉型正義的努力,能給香港等待自由之光的朋友們些許鼓勵”。此種不正面批判《港區國安法》通過,但間接展現對此法案實施之反彈。

  針對《港區國安法》細則公佈,其中第43條規定,可向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及其代理人要求就涉港活動提供資料,否則將面臨刑事責任與罰款。蔡英文總統表示,若《港區國安法》實施,對國家傷害或有不合理的現象時,“我們會考慮反制措施”。在必要時候台灣當局會對國民、政府相關組織發出警訊或指引。陸委會也表示,若《港區國安法》實施對台灣造成傷害,或者產生不合理現象,台灣政府部門會參酌各國相關措施作為、台灣政治經濟環境、台港關係、最新情勢發展等,進行嚴謹的討論研議,適時提出反制措施。

  其次,並未立即修正《港澳條例施行細則》表達抗議。陸委會在《港區國安法》正式生效後,原有意修改《港澳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表達對大陸當局反彈,但最後卻宣告“不準備修改港澳條例”。其因在於行政院長蘇貞昌提及:港澳條例行之已久,根據第25條內容,對於香港變化的情況都有因應,現也已設立辦公室、框列預算,也已開始有相關的關懷活動,所以法令若足夠,就沒有修改必要。換言之,陸委會欲藉由對香港援助制度化,凸顯對《港區國安法》的質疑。但行政院長蘇貞昌卻以沒有修改必要,有意緩解兩岸當局在香港議題上衝突,避免已陷低潮的兩岸關係更趨向對抗。

  最後,為避免刺激大陸當局,僅提出對香港民眾給予人道主義關懷,避免遭控訴介入香港事務。蔡英文總統提出會持續支持香港民眾,堅持其所珍惜的自由、民主及人權。台灣當局也會提供一項專案,對香港民眾提供人道主義協助與關懷;為進一步落實對港人的照顧,業已公佈“香港人道援助關懷行動專案”,所設置“台港服務交流辦公室”,亦已於7月1日正式營運,提供港人必要的協助。另針對台灣當局駐港辦事處的運作,是否會受到《港區國安法》衝擊,陸委會副主委澄清台灣當局關心香港情勢,但從未介入香港事務。強調駐港辦事處在港的運作向來皆符合台港雙方的共同規範,致力推動台港正常健康的交流合作,保護雙方民眾的權益跟福祉。顯然,面對《港區國安法》實施,台灣當局所能操作策略層面其實相當有限,陷入左右為難困境。所謂“關心、支援而不介入”說法,恰突顯台灣當局介入香港事務已呈“力有未逮”尷尬角色。

  伍、結論

  中國政府頒佈《港區國安法》不僅對香港社會,將產生“寒蟬效應”,裂解政治社會組織抗爭及集體行動;同時,也阻隔切斷香港政治異議人士與境外勢力連結,避免若干港獨與台獨人士產生“共振效應”。這對台灣社會恐產生“雙面刃效應”,既會產生“寒蟬效應”,但也可能增高“反中”路線飆漲。就“寒蟬效應”來說,由於《港區國安法》實施對象擴及到“任何人”,這對少部分反中、支持“法理台獨”或“正名建國”的台灣民眾或中間選民,恐也會產生“自我審查”限縮自身言論尺度,避免觸犯此法而遭刑罰。換言之,《港區國安法》不僅對香港內部社會抗爭產生解離效果,也切斷香港社會運動與部分台灣政治社會組織聯繫。

  然而,《港區國安法》也會激起部分台灣民眾反中路線再度抬頭。台灣社會中,無論是執政民進黨當局或國民黨皆反對“一國兩制”,但民進黨公開拒絕接受“九二共識”;國民黨由接受轉為疑慮、儘管仍承認“九二共識”的歷史貢獻。反對“兩制台灣方案”,幾乎成為國、民兩黨的共同選擇;普遍民意皆是採取“維持現狀”立場。就此而論,《港區國安法》強化中國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區“全面管治”,在“今日香港、明日台灣”的政治想像空間下,反而可能強化反中路線的正當性及合理性。因此,《港區國安法》之執行應奉行“法律明確性原則”,避免“無限上綱”致效應適得其反。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20年9月號,總第27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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