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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進兩岸融合發展的理論問題芻議
http://www.CRNTT.tw   2018-01-23 00:14:55
 
  融合發展不僅是推進和平統一工程的一部分,還是為實現國家的完全統一奠定基礎的鋪路石。香港回歸20年來的實踐從反面告訴我們,統一不是一勞永逸的,在實現基本的和平統一後,國家還將面臨深化統一、達至完全統一的新課題。換言之,融合發展是一項長期工程,即便未來兩岸統一之後,也需要繼續推動兩岸融合發展。香港目前出現的政治不認同甚至“港獨”現象,均與我們長期以來忽視了推動香港與內地的融合發展有直接關係。因此,我們在處理兩岸關係時必須格外注重聚同化異,不僅在統一前要推動兩岸融合發展,在統一後仍要推動兩岸融合發展。即便未來大陸若因台獨迫不得已採取了武力統一,那麼武統之後仍需推動兩岸融合發展,以彌補武統所帶來的負面效應。⑥不難設想,武統之後,大陸必會宣佈台灣地區進入一定時期的緊急狀態,島內的社會流動和經濟發展必然會深受影響,在這種情況下,讓台灣同胞到大陸學習、創業、就業、生活就顯得更加重要,因此武統後的兩岸融合發展更有必要。

  四、融合發展與統一模式的關係

  融合發展是就大陸推進兩岸和平統一的手段和路徑而言的,而統一模式是就未來兩岸統一後的制度安排而言的,儘管兩者均與國家統一問題相關,但所體現的卻是國家統一問題的不同面向,彼此之間沒有直接或必然的聯繫。融合發展僅僅是為兩岸走向和平統一創造條件和奠定基礎,但它本身並不是統一模式,二者是兩個不同概念,不能混同。

  筆者注意到,中央提出融合發展後,有部分學者產生了未來兩岸是否會通過“共同締造第三主體”來實現統一的想像。筆者查閱習近平的所有講話及有關文獻後發現,截至目前,習近平尚未就此展開過論述。自2012年以來,習近平多次從共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角度做過一些論述,但沒有具體就未來的統一模式做過論述,如果非要說有的話,也只是對“一國兩制”模式作過重申。那麼,融合發展後的未來統一模式是什麼樣的?是否是兩岸共同走向第三主體?這其實是兩岸統一模式問題。

  從兩岸實力對比的角度看,台灣跟大陸討價還價的最佳時期已經過去。應該說,20世紀90年代初期至中期,是台灣在兩岸關係中處於相對優勢地位的時期。在經濟上,台灣作為“亞洲四小龍”的餘輝還存在;在政治上,成功地開啟了民主化轉型,在國際社會樹立了一個亮麗的民主形象,一時被譽為“東亞民主的樣板”,其民主的負面因素還沒有開始顯現;在文化科技方面,台灣的中國傳統文化保存得相對完好,科學技術的國際接軌程度也較高。與之相對,這個時期的大陸則顯得有些落後,經濟上剛剛改革開放不久,綜合實力並不強大;政治上正處於“蘇東劇變”帶來的社會主義“低潮”之中,尤其1989年“六四”之後,一直遭到西方國家的政治攻擊和經濟制裁;文化上,經“文革”破壞的中國傳統文化尚未得到修復,科學技術的國際接軌程度也相對較低。但是,自20世紀90年代中期之後,台灣在各個方面一路下滑,直到今日。經濟方面,在1990年,台灣的GDP一度相當於大陸的43.8%,而到2016年,這個數字變成了4.5%。政治方面,台灣民主的負面因素不斷顯現並持續發酵,主要包括社會撕裂、民粹主義和街頭政治等,加之台灣所採取的西式自由民主體制本身所帶來的政府能力不足問題,台灣的民主品質實在堪憂。與20世紀90年代初、中期相比,台灣在國際上的民主形象已經大大褪色,台灣民主不再是人們所讚譽的樣板,反而成為人們批判民主的靶子。文化科技方面,台灣早期相對於大陸的比較優勢也已基本喪失。從兩岸的領土和人口規模來看,台灣當局實際管轄的領土面積佔整個中國面積的1/50,人口佔整個中國人口的1/266。從20年來兩岸力量對比的變化來看,中國大陸已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是具有世界影響的區域性大國,兩岸綜合實力早已不在同一量級,大陸日益掌握兩岸關係的主導權。在這種絕對不對稱的兩岸力量對比格局之下,大陸與台灣通過共同締造第三主體的模式來完成國家統一,恐怕很難被大陸民眾所接受。未來具體會採取何種模式,取決於未來兩岸關係發展的具體情勢,與目前中央通過融合發展來推進和平統一進程是兩碼事,不宜混淆。

  另外,還需要澄清的一個問題是,融合發展並不排斥武統模式,它不可能跟大陸的《反分裂國家法》相抵觸。融合發展的價值在於減少和平統一的阻力,最大限度地促進和平統一,但它並不必然保證兩岸經由和平發展走向和平統一,因為和平統一不是單靠融合發展就能實現的。倘若未來和平統一無望,大陸又不能容忍台灣問題無限期拖延下去,那麼就會啟動《反分裂國家法》,實現武力統一。所以,融合發展只是通過增加和平統一的可能性來降低武力統一的可能性,但它並不排斥武力的使用,至於未來是否採取武力統一,則取決於未來兩岸關係的具體情勢。

  據筆者觀察,那種認為融合發展就意味著放棄使用武力的觀點大多基於以下邏輯:“融合發展”=“實現和平統一”,既然選擇了“和平統一”,那麼就意味著排斥了“武力統一”。這種思維邏輯一方面對融合發展的功能做了擴大化理解,另一方面對融合發展與和平統一、武力統一之間的關係做了簡單化處理。融合發展是新形勢下推進兩岸和平統一的努力和嘗試,倘若融合發展也不能奏效,且未來沒有其他推進和平統一的新手段、新路徑,那麼大陸只好依照《反分裂國家法》採取完成國家統一的最後保留手段——武力手段。總之,融合發展並非意味著放棄使用武力。

  五、融合發展與“一國兩制”的關係

  推進經濟社會融合發展著重強調消除差異,不斷融合,而“一國兩制”意味著保存差異。那麼,融合發展是否意味著未來要取消“一國兩制”?或者說,是否與“一國兩制”相衝突?事實上,中央宣導融合發展政策與“一國兩制”在精神上並不衝突,所以在中央領導人的講話中,多是同時強調這兩個問題。

  在某種意義上說,融合發展的提出,是對“一國兩制”思想與時俱進地發展、修正和完善,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其一,融合發展不違背“一國兩制”的精神。按照“一國兩制”的經典解釋,兩岸統一後,大陸民眾不參與台灣內部自治的事務,同時台灣民眾也不參與大陸的國家事務(只是在中央給台灣人士留出適當名額),是“井水不犯河水”的“分治”。按照融合發展思路,未來大陸仍不干涉台灣自治範圍內的事務,也不參與台灣內部選舉等,但台灣卻可以在適度領域內參與大陸的管理事務,換言之,“河水”雖然不犯“井水”,但“井水”可以犯“河水”,這仍然符合保護“井水”利益的初衷和原則,不違背“一國兩制”精神。

  其二,融合發展是為彌補和解決“一國兩制”實踐中所暴露出來的問題而提出的策略。“一國兩制”著眼於差異性的保存,而融合發展著眼於差異性的消除。從香港“一國兩制”實踐看,香港回歸以來一直實行“一國兩制、高度自治”政策,這一政策的實質是內地與香港實行“分治”,“分治”固然可以防止內地分享香港的既有資源利益,消除香港民眾的某些顧慮,但長期的“分治”必然會固化香港與內地之間的差異,強化香港居民的自我意識和主體意識,產生“香港只是香港人的香港”的觀念。這種觀念一旦遇到對中央的不滿情緒,就很容易轉化為分離意識,這正是近些年香港出現“港獨”的重要原因之一。香港在回歸後的一段時間內,中央政府本應在香港與內地實行“分治”的同時,適時推動兩地向“共治”方向轉化,但我們卻忽視了這一點,最終導致了強化“兩制”而弱化“一國”的現實結果。香港的教訓昭示我們,今後處理兩岸關係時應積極地推動大陸與台灣的融合發展,縮小兩岸差異,消弭分離意識。與香港不同的是,兩岸融合發展不能等到兩岸統一之後再推動,在統一之前就要啟動,要讓台灣民眾尤其年輕人參與到大陸的經濟社會建設中來,將自己的命運與大陸的發展連結起來,形成兩岸命運共同體。⑦從這方面說,融合發展是對“一國兩制”與時俱進地修正和發展。

  所以,融合發展既不與“一國兩制”的精神相衝突,也並不意味著今後會消解掉“一國兩制”;相反,大陸一直強調非常尊重台灣同胞在社會制度、生活方式等方面與大陸的差異,正如十九大報告所指出,“必須繼續堅持‘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方針,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推進祖國和平統一進程”。⑧客觀而論,“一國兩制”是一道很好的防火牆,既能防止大陸對台灣的“侵蝕”,也能防止台灣對大陸的“侵蝕”,因此“一國兩制”在未來兩岸統一之後仍是最有效的制度安排。

  六、融合發展與“九二共識”的關係

  不少學者都在文章中使用了“基於九二共識的融合發展”這一表述,該表述隱含著一個邏輯判斷,那就是融合發展是以“九二共識”為基礎的。筆者認為,這一表述不準確,折射出表述者對於融合發展和“九二共識”的關係的混亂認知。

  在鼓勵台灣民眾分享大陸發展機遇的單向融合發展中不應以“九二共識”為前提條件。眾所周知,大陸一再堅持和強調,兩岸之間的政黨互動(如國共互動、民共互動)或者兩岸公權力機關之間的互動,必須以“九二共識”為前提和基礎,但沒有強調兩岸之間的社會互動、民間互動也必須以此為前提和基礎。融合發展的意涵是台灣民眾(尤其是年輕人)通過到大陸來學習、就業、創業和生活等,參與到大陸的經濟社會建設中來。儘管這一進程是由大陸官方主導的,但它不屬於政黨互動或公權力互動的範疇,而屬於社會互動、民間互動的範疇。所以,融合發展不能以對方是否接受“九二共識”為條件,相反,我們要通過融合發展來促使那些本不接受“九二共識”的台灣民眾接受“九二共識”,進而凝聚、深化和鞏固“九二共識”這一政治基礎。過去,大陸開展爭取台灣民心工作的主要方式是“入島”,但這很容易被島內民眾汙名化,將其視為統戰、收買和拉攏,進而本能地加以抵制。現在我們推行融合發展,統戰工作實現從“走出去”到“請進來”的轉變,將爭取台灣民心工作的場域從台灣拓展到大陸,如此不僅可以降低台灣民眾的戒心、減少其對統戰工作的厭惡感,而且可以避免因中轉環節太多而攤薄甚至截留惠利的問題。從這個意義上講,融合發展也是新形勢下拓展促統工作平台的新嘗試。⑨當然,對於那些有極端言行的台獨分子也必須加以過濾,通過拒絕其進入大陸來表明我們的立場和態度。對於這個問題不能搞“一刀切”,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總之,融合發展不以“九二共識”為基礎和前提,“九二共識”是融合發展的階段性目標或中期目標。

  七、融合發展與同等待遇的關係

  十九大報告指出:“逐步為台灣同胞在大陸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提供與大陸同胞同等的待遇,增進台灣同胞的福祉”⑩。那麼,如何理解向台灣同胞提供“同等待遇”呢?有部分學者認為,既然十九大報告提出為來大陸學習、就業、創業、生活的台灣同胞提供與大陸居民相同的待遇,那麼應該儘快給予台灣同胞那些以前在大陸不曾享有的待遇,這一部分做加法處理;同時,在獲得與大陸居民相同的待遇後,其原來作為台灣同胞所享有的優惠待遇也將失去,這一部分做減法處理。筆者認為,這種解釋是學理解釋,而不是政策解釋。單從學理上說,這種解釋無可厚非,但不符合大陸出台同等待遇這一政策的初衷。大陸之所以出台同等待遇政策,主要是因為雖然目前台灣同胞在大陸享有許多優惠政策,但畢竟沒有享有大陸居民的一般權益,所以在學習、就業、創業和生活中還是會遇到許多障礙,大陸希望通過提供同等待遇來克服這些障礙。如果“一邊做加法,一邊做減法”,那麼就等於拆東牆補西牆,雖然提供了新的便利,但原來的便利也損失了,最終結果是兩相抵消,台灣同胞最終並沒有享受到多少權益增量。因此,給台灣同胞提供同等待遇應該“只做加法,不做減法”(當然,這也並非絕對,在某些方面仍需“做減法”,例如,在獲得大陸的某些職位後,台灣同胞必須放棄原來在台灣的某些權益)。

  分析至此,可以發現,這裡的學理解釋與政策解釋出現了衝突。那麼,在這種情況下,以何者優先?這就涉及到學理解釋與政策解釋的效力等級及次序問題。眾所周知,一般而言,對某項政策進行解釋時,首先由政策制定部門從當初政策制定的初衷、意涵等來對政策進行解釋,只有當政策解釋出現問題時,才會從學理上尋求解釋。這如同法律解釋一樣,立法解釋優先於學理解釋。在這裡,道理是一樣的,對於同等待遇政策的解釋,首先需要進行政策解釋,並且政策解釋優先於學理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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