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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中央廣電總台國際在線) |
中評社北京6月3日電/據國際在線報導,“航行不是‘橫行’,自由不能妄為。”近日,在中國國防部的記者會上,發言人針對美國國防部發布2023財年“航行自由”報告的答問一針見血。根據該報告,美方2023財年共挑戰包括中國在內的17個國家或地區的29項“過度海洋主張”。
近年來,“航行自由”成了美方四處炫耀武力、搞聯合巡航軍演的常用借口。去年至今,菲律賓頻頻侵闖中國仁愛礁、黃岩島海域;美日菲舉行首次三邊峰會,就南海問題無理攻擊中國……作為事件的幕後推手,美方屢次搬出“航行自由”的說辭。
那麼,“航行自由”到底指的是什麼?美式“航行自由”與國際法認可的“航行自由”有什麼不同?在美方這個核心海洋主張背後,有哪些企圖?不妨一一來看。
此“航行自由”非彼“航行自由”
雖然都叫航行自由,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裡的“航行自由”與美國口中“航行自由”根本就不是一回事。前者出發點是維護各國應享有的公平海洋權益,維護全球海洋秩序;後者出發點則是保障美國的軍事外交利益,維護美國海洋霸權。
翻開《公約》,它對領海、專屬經濟區、公海等海域規定了相應的航行制度。領海寬度不超過12海里,專屬經濟區寬度不超過200海里,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國家專屬經濟區、領海或內水或群島國的群島水域以內的全部海域。
按照《公約》,外國船舶在領海享有無害通過,但不得損害沿海國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在專屬經濟區享有航行自由,但須顧及沿海國對自然資源的主權權利以及對海洋科考、環保等事項的管轄權;各方在公海享有航行自由,但須符合“公海應只用於和平目的”等要求。值得注意的是,《公約》規定了沿海國的保護權,比如沿海國可以採取適當步驟防止非無害通過;沿海國可以要求不遵守其國內法的外國軍艦立即離開領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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