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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勢下運用法治方式“反獨促統”若干思考
http://www.CRNTT.tw   2024-08-26 00:09:56
 
  三、要積極探索構建完善“反獨促統”法律體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由於內戰延續和外部勢力干涉,海峽兩岸陷入長期政治對立的特殊狀態,台灣問題由此延宕至今。為早日實現統一,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始終根據形勢任務的變化與時俱進地制定和充實對我方針政策,不斷推進對我方針政策法制化進程,基本形成了一套具有中國特色的涉台法律規範體系,為推進“反獨促統”大業發揮了重要作用。新形勢下,面對前進路上的一系列難題挑戰,我們仍需要積極探索構建完善“反獨促統”法律體系。

  (一)切實履行憲法義務,堅決捍衛一個中國的法理事實。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不僅是黨和人民意志的集中體現,也是全面依法治國的根本依據。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公報強調,“必須全面貫徹實施憲法,維護憲法權威”⑩。我國1982年憲法早已明確規定國家和公民統一台灣的義務,這一規定是統一台灣義務的根本性法源。憲法第31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該條規定體現了“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方針,是特別行政區制度的憲法基礎。此外,憲法第29條、62條、67條和89條以及80條、93條實際上也為大陸以非和平方式統一台灣提供了法律依據。在國際法層面,1971年聯合國大會以壓倒性多數通過的第2758號決議,決定恢復中國在聯合國的合法席位,已經從政治上、法律上和程序上徹底解決了中國在聯合國以及國際機構中的代表權問題。台灣除了作為中國的一部分,沒有其它的國際法地位。

  上述兩大權威法律表明,不論在國內法意義上還是在國際法意義上,都明確了世界上衹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而不是一個國家;中國在聯合國的席位衹有一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唯一合法代表,不存在“兩個中國”“一中一台”。兩岸關係的性質是“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兩岸不是國與國關係”,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什麼問題都可以談,包括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可以說,憲法為解決台灣問題提供了根本依據。鑒此,我們在推進“反獨促統”工作中,必須進一步增強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處理和解決問題的自覺意識,充分認識到台灣問題的法律屬性,尤其是憲法屬性,切實履行憲法規定的義務,增強運用法律手段捍衛一個中國原則、反對台獨的信心和能力。在風雲變幻、風高浪急的台海鬥爭中,堅決維護憲法權威,推動憲法實施,堅決回擊島內外台獨分裂勢力對一個中國法理事實的挑釁,始終確保台灣作為中國領土一部分的法律地位不被改變。 

  (二)努力探索構建“反獨促統”法律體系。長期以來,由於兩岸對立對抗的特殊歷史和現實背景,大陸推進統一更多采取的是政治、軍事和經濟等手段,憲法和法律的作用并未有效凸顯。進入21世紀以來,隨著兩岸全方位、多層次人員交往和經貿人文等多領域交流合作的深度推進,特別是近年來民進黨當局勾連美國加大“以法謀獨抗統”的力度,祖國大陸也愈益重視法律在兩岸關係和台灣問題中的特殊作用,推進“以法遏獨促統”工作取得了長足進步,已基本形成以憲法為統帥,以《反分裂國家法》《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等為主幹的涉台法律規範體系,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儘管如此,展望未來,面對美國加力“以台遏華阻統”和賴清德大搞“新兩國論”,特別是台美勾連利用法律手段“以法抗統謀獨”的複雜嚴峻形勢,我們必須要高度重視涉台法治工作,更加注重發揮法治的引領和規範作用。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首次在黨的綱領性文獻中對依法治國與對台工作的內在關係作出科學總結和理論闡釋,充分體現出政策思維與法治思維的有機結合和高度統一。十九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的《決定》,把“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推進祖國和平統一”作為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這一全黨重大戰略任務的重要組成部分,為新時代推進祖國和平統一進程提供了堅實的制度保障。黨的二十大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修正案)》將“堅決反對和遏制‘台獨’”的表述寫進黨章⑪,以最高章程的形式強化確認黨的一貫立場,充分展現了全黨意志及其背後的國家意志。新形勢下,積極探索構建完善“反獨促統”法律體系,既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依法“反獨促統”的必然要求,也是兩岸關係發展新形勢的客觀需要,亟需將新時代推進黨解決台灣問題總體方略的新理念新舉措新經驗進行總結提煉,上升到法律層次加以固定下來。

  鑒於當前兩岸政治僵局短期難以打破且台海緊張局勢持續升高的特殊複雜性,筆者認為,大陸探索構建“反獨促統”法律體系應增強緊迫感,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從戰略長遠的高度,立足於應對重大現實鬥爭需要,分清輕重緩急,區分不同層次,從“能做可做須做”的方面入手,急用先做、加快推進,有針對性地補短板、強弱項,充實應對挑戰、防範風險的法律“工具箱”,為“反獨促統”工作提供強而有力的法治保障。比如,在憲法層面,進一步明確界定台灣問題的性質,這涉及到現行憲法在台灣地區的施行效力,可通過釋憲途徑厘清台灣問題的性質。在反分裂方面,進一步修訂完善《反分裂國家法》,這在當下尤為緊迫。目前該法的相關規定過於宏觀、原則,尚有不少需要加強、改進和完善的部分,應將20年來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形成的新時代黨解決台灣問題總體方略的核心思想與方針政策納入其中,以體現鮮明的時代性。同時擴大適用範圍,將此法適用於其他分裂勢力;并將組織、個人與外國勢力一并納入規範範圍;增設有關反對外國干涉的具體條款;對第八條、第九條作出進一步解釋,確保順暢實施等。

  總之,要確保《反分裂國家法》這部好法律落地落實,見行見效。在促進統一方面,可探討制定《促進國家統一法》,將我單方面制定的促進兩岸和平發展、融合發展的重大舉措予以法律化,以更大力度凝聚人心、激勵各界推進統一,為兩岸統一擘畫更為清晰光明的願景。在兩岸關係層面,需要構建“法治型”的兩岸關係互動新模式和法律框架,著力推動大陸與台灣就“兩岸同屬一國”這一兩岸關係的根本性質和法律定位,形成共同的認知和明確的規範。在反干涉方面,針對美西方對台灣問題的干擾阻撓,也需及時構建一套行之有效的涉台反干涉法律機制。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世界進入動蕩變革期,國際競爭越來越體現為制度、規則、法律之爭。我們必須加強涉外法律法規體系建設,提升涉外執法司法效能,堅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⑫對外鬥爭中,敢於向破壞者、攪局者說不。綜上,無論兩岸關係如何發展演進,法律的作用不可替代,必須更好地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軌道上全面推進“反獨促統”工作。

  四、要切實貫徹“懲獨意見”,提升法治效能

  6月21日,“兩高三部”發布實施的《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簡稱《意見》)在島內外產生巨大反響。各方高度關注,無論是民進黨當局的刻意歪曲抹黑,還是台灣各界與海外輿論的熱議,正說明《意見》的內容切中時弊、直擊要害,精準懲“獨”,激發了島內社會的反思與反省。筆者認為,從戰略和長遠的角度看,“懲獨22條意見”絕不是嚇唬人的“稻草人”“紙老虎”,而是長牙帶刺的“狼牙棒”、懸在台獨分子頭上的達摩克利斯劍,為防範台海局勢惡變、維護台海和平穩定和民衆福祉設置了一條帶電的“高壓綫”和防護墻。相信隨著《意見》的有力實施,不僅對於台獨頑固分子還是島內社會普羅大衆,不僅對於統一前反分裂、反干涉鬥爭還是統一後的長治久安,都將產生深遠的影響。因此,《意見》所體現出諸多新特點值得外界高度重視、細細品味。

  (一)要害在於運用刑事司法手段懲辦台獨。過去大陸主要以行政等手段遏制台獨,近年來島內外台獨囂張氣焰已經發展到必須要采取更具震懾力的刑事司法手段進行打擊的程度。依法對台獨頑固分子追究刑事責任,是《反分裂國家法》透過《刑法》的具體表現形式,二者形成了明顯的補強關係。此次出台的《意見》可視為對《刑法》第103條適用於台灣地區之構成要件的“統一解釋”,其現實意義在於,大陸通過發布具有約束力的司法解釋性質文件,使懲處極少數台獨頑固分子工作進入法治化、刑事化、常態化的新階段。在台獨分裂行徑十分囂張的今天,充分發揮刑事司法手段的強大震懾力,不僅有助於形成強大有效的實際懲治能力和震懾效果,真正起到殺雞儆猴、防止台海局勢惡化的積極作用,也有利於維護兩岸和平發展、融合發展,推動新時代的反“獨”促統事業。

  (二)明確“分裂國家罪”和“煽動分裂國家罪”的認定標準。《刑法》在“危害國家安全罪”專章中已明確規定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的構成要件和處罰結果,此次發布的《意見》結合台獨與“反獨”鬥爭的實際,將《刑法》適用於涉台領域具體化、明晰化,為司法辦案、量刑定罪提供了精準指引。第2條明定“分裂國家罪”的四種情形是:發起建立台獨組織,策劃制定行動綱領,指揮他人實施犯罪的;通過“公民投票”等方式圖謀分裂的;通過多種方式圖謀在國際社會製造“兩個中國”“一中一台”“台灣獨立”的;利用職權大搞“去中國化”,或者打壓統派的。第7條明定“煽動分裂國家罪”為頑固宣揚台獨分裂主張及其分裂行動綱領、計畫、方案的。第13條至21條專門規定了“正確適用程序”的內容。由此可見,《意見》通過明確界定適用《刑法》第103條第1、2款“分裂國家罪”和“煽動分裂國家罪”的構成要件,將近年來台獨分裂勢力著力推動的“法理台獨”“倚外謀獨”“以武謀獨”“文教台獨”等全部列為打擊重點,還設置兜底條款。在準確認定犯罪、正確適用程序等方面,為司法辦案提供了更為細化的指導,使之更具針對性和可操作性,進一步豐富了打擊、懲戒台獨頑固分子的工具箱,為政法機關依法打擊實施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行為的台獨頑固分子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武器。

  (三)明確嚴懲對象,堅決依法從嚴追責。《意見》對司法實踐中應當特別強調的應予從“嚴”的情況作出明確規定,從“嚴密法網”“嚴格追責”“嚴厲懲處”三方面體現依法從嚴懲處的立場。一是嚴密法網,可以缺席審判。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對涉“獨”言行惡劣、謀“獨”活動猖獗的頑固分子,不管其身在何處,都難逃法律懲處,使之無處遁形。第17條規定,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案件被移送起訴,衹要犯罪事實已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責的可提起公訴,符合缺席審判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開庭審判。二是一追到底,終身追責。第12條規定,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追訴期限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立案偵查或受理案件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這就意味著,台獨頑固分子的分裂行為一天不停止,法律追責的利劍就始終高懸。三是嚴懲罪行重大的首惡分子。第3條明定,“在‘台獨’分裂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應當認定為“首要分子”;第4條規定,直接參與實施主要分裂活動的,實施分裂活動後果嚴重、影響惡劣的,應當認定為“罪行重大”。第6條規定,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對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第11條規定,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本意見第二條、第七條規定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

  (四)堅持罰當其罪,寬嚴相濟,精準打擊極少數台獨頑固分子,絕非針對台灣同胞。國務院台辦發言人陳斌華指出,《意見》從標題到正文都清晰指明,刑事懲治措施是針對極少數涉“獨”言行惡劣、謀“獨”活動猖獗的頑固分子及其實施的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不涉及廣大台灣同胞。《意見》較為全面地規定了“從寬”處罰的情形以及如何正確把握從寬情節。第14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第15條規定,主動放棄台獨分裂立場,不再實施分裂活動,并采取措施減輕、消除危害後果或者防止危害擴大的,可以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對涉嫌數罪中的一項或多項不起訴。第16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辯護權利,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這些規定根據犯罪的具體情況,實行區別對待,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打擊和孤立極少數,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數,彰顯罰當其罪、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基本要求,充分體現了祖國大陸嚴格依法辦案,切實貫徹落實罪刑法定原則、罪刑相適應原則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依照法律規定準確定罪量刑。

  (五)《意見》將會精準有力發揮作用,影響深遠。目前,由於兩岸尚未實現統一,這無形中增加了《意見》的實施難度。《意見》發布後,民進黨當局及台獨分裂分子藉機大做文章,或歪曲大陸“對台無司法管轄權”為其壯膽,意圖淡化減弱《意見》帶來的震懾力;或攻擊大陸“長臂管轄”,恐嚇民衆“慎重思考前往大陸的必要性”,儘管如此,一些島內輿論和有識之士對此則有清醒的評論,認為“大陸加強法律戰,加強反‘獨’力道,是用重典嚇阻‘台獨’,是對綠營長期主張‘獨立’的宣戰書”,“顯示大陸的決心意志,會產生強制約束力和立即恐懼感”,“‘台獨’分子雖然講話還很硬,但內心的恐慌根本藏不住”。認為此舉“彰顯了大陸對台司法管轄權”,未來大陸會加強執法并形成司法案例。

  對於島內有關“懲獨22條意見”的各種評論看法,筆者認為,《意見》的出台是一項戰略性舉措,其目的是堅決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行徑,維護台海和平穩定,增進兩岸同胞利益福祉。外界不應低估中國大陸打擊台獨、維護統一的堅定決心與強大能力,那些執迷不悟、冥頑不化的台獨頑固分子也不要抱有任何僥幸心理,雖然兩岸目前處於暫時分隔狀況,但《意見》在嚴密法網、缺席審判、追訴時效等方面均做了明確規定,絲毫不妨礙大陸調動各種行政司法資源來追究台獨頑固分子的刑事責任。衹要實施了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的犯罪行為,就絕不可能長期逍遙法外;衹要分裂行為一天不停止,法律追責的利劍就始終高懸;衹要啓動刑事司法程序,就將一追到底,終身追責。相信大陸政法機關執法辦案的震懾與壓迫感,將會隨著《意見》的執行、時間的推進,越發成為極少數台獨頑固分子的難以承受之重。畢竟,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法律的威力也在於實施。任何試圖分裂國家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實現祖國完全統一是任何人、任何勢力都無法阻擋的。

  注釋:

  ①國台辦網站2024年6月21日,http://www.gwytb.gov.cn/topone/202406/t20240621_12629559.htm

  ②王英津《關於遏止分離性公民投票的對策思考--以魁北克“公投”為個案》,載於《河南師大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8年第3期。

  ③中新網2019年10月14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47360672479030546&wfr=spider&for=pc

  ④中央政府門戶網站2014年3月21日,https://www.gov.cn/c16762/2014-03/21/content_2643049.htm

  ⑤中國政府網2015年7月1日,https://www.gov.cn/xinwen/2015-07/01/content_2888316.htm

  ⑥中國人大網2008年8月21日,http://www.npc.gov.cn/zgrdw/npc/lfzt/rlys/2008-08/21/content_1882895.htm

  ⑦新華網2015年11月7日,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5-11/07/c_1117071846.htm

  ⑧國務院台辦網站2024年4月10日,http://www.gwytb.gov.cn/m/fyrbt/202404/t20240410_12612361.htm

  ⑨環球網2024年6月22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02513297197338087&wfr=spider&for=pc

  ⑩新華網,https://www.gov.cn/c16762/2014-03/21/content_2643049.htm

  ⑪新華網2022年10月26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47756276121131117&wfr=spider&for=pc

  ⑫《求是》2022年2月16日第4期,http://shxzx.ahshx.gov.cn/llxx/9097077.html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24年8月號,總第320期,P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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