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指控,2017年9月,被告人劉光和任家洪(另案處理)受涉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人員楊某甲(另案處理)請托,幫助劍河縣某公司競拍購買劍河縣江北岸2號土地,該公司競拍成功後,2017年12月的一天,楊某甲為感謝劉光,將人民幣800000元送給劉光的妻子。
茅台酒則是劉光受賄的“關鍵詞”。
根據起訴書信息,劉光的行賄人中,約八成都向其送過茅台。例如:2013年至2019年期間,貴州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為取得劉光對企業的幫助,先後7次送給劉光飛天茅台酒48瓶(價值64272元);
2016年至2019年期間,貴州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嚴某為取得劉光對企業的幫助,先後4次送給劉光飛天茅台酒36瓶(價值47964元);
2016年至2019年,貴州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龍某為感謝劉光在其企業恢復生產過程中給予關照,先後5次送給劉光人民幣20000元、飛天茅台酒12瓶(價值14988元)和15年茅台酒6瓶(價值29994元),共計64982元。
為了和領導拉近關係,多名公職人員也曾向劉光送禮。
例如,起訴書介紹:2015年至2016年期間,黔東南州丹寨縣環保局楊某乙為和劉光拉近上下級關係,取得工作上的關心和支持,先後2次在劉光辦公室樓下送飛天茅台酒12瓶(價值14388元);
2013年至2014年期間,黔東南州三穗縣環保局楊某丙為和劉光拉近上下級關係,取得工作上的關心和支持,先後3次送給劉光人民幣3000元、飛天茅台酒18瓶(價值25422元),合計284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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