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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全方位管理和經常性監督
http://www.CRNTT.tw   2024-03-13 10:08:15
 
  從嚴管理監督具體體現在哪些方面?實踐中怎樣找准監督重點?

  張利春:《條例》將健全全面從嚴治黨體系的重要要求轉化為紀律規定,在總則部分增寫“堅持自我革命,貫徹全面從嚴治黨戰略方針”“把嚴的基調、嚴的措施、嚴的氛圍長期堅持下去”。在分則中,也對監督執紀中的具體問題作出回應。

  壓實責任、權責對等,堅持責任上全鏈條。《條例》完善了關於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後,是公職人員的,在黨組織做出黨紀處分後,除了由監察機關給予政務處分,還可以由任免機關(單位)給予相應處分的內容,推動其直接行使處分權;增加對“新官不理舊賬”行為的處分條款,要求黨員領導幹部對於到任前已經存在且屬於職責範圍內的問題切實負起責任,不得推卸;增寫黨員幹部受到黨紀處分,需要同時進行組織處理的,黨組織應當按照規定給予組織處理,推動形成懲戒合力。這些規定,進一步嚴密制度規範,完善責任鏈條,對違紀行為形成持續震懾。

  抓早抓小、拓展延伸,落實管理上全周期。《條例》既懲治“顯性”問題又深挖“隱性”問題,拓展執紀的深度和廣度,增寫對以講課費、課題費等名義變相送禮等行為的處分規定;在緊盯線下的同時關注網上,增寫對違背公序良俗、在網絡空間有不當言行的處分規定,強調網絡不是法外之地,督促黨員時時刻刻嚴格要求自己,做到網上、線下一個樣;增寫對黨員幹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後違規從業行為,以及利用原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謀利行為的處分規定,進一步加強對黨員幹部的全周期管理。

  緊抓關鍵、不留空白,推動對象上全覆蓋。《條例》既強調律己又督促管好身邊人,進一步明確黨員領導幹部不僅要管好自己,還要管住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同時完善領導幹部違規為親屬經營名貴特產類特殊資源提供幫助,以及對親屬違規經商辦企業行為拒不糾正的處分規定;將違規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以及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的處分對象,由黨員領導幹部擴展到全體黨員,警示黨員幹部恪守黨性原則、嚴守黨紀國法,自覺在受監督和約束的環境中工作生活。

  彭新傑:善於抓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是唯物辯證法的基本要求。加強對黨員幹部的全方位管理和經常性監督,要善於抓住重點,以點帶面提升監督質量和效果。一是緊緊圍繞推進中國式現代化找准重點任務。紀檢監察監督本質上是政治監督,要突出政治性,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條例》將“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只表態不落實”行為從違反工作紀律調整為違反政治紀律,將“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行為從違反群眾紀律調整為違反政治紀律的從重或加重處分情形,為找准監督重點進一步指明了方向。對於貴州來說,我們聚焦黨的二十大戰略部署和習近平總書記對貴州發展作出的重要指示,結合貴州高質量發展的堵點淤點難點,連續3年開展專項監督,發揮了全面從嚴治黨的政治引領和政治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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