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 有關工作人員在備案或監督管理的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實施前商務主管部門已受理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事項,未完成審批且屬於備案範圍的,審批程序終止,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應按照本辦法辦理備案手續。
第三十條 外商投資事項涉及反壟斷審查的,按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 外商投資事項涉及國家安全審查的,按相關規定辦理。備案機構在辦理備案手續或監督檢查時認為該外商投資事項可能屬於國家安全審查範圍,而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者未向商務部提出國家安全審查申請的,備案機構應及時告知投資者向商務部提出安全審查申請,並暫停辦理相關手續,同時將有關情況報商務部。
第三十二條 投資類外商投資企業(包括投資性公司、創業投資企業)視同外國投資者,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投資者投資不涉及國家規定實施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參照本辦法辦理。
第三十四條 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僅投資《<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對香港開放的服務貿易領域,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僅投資《<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對澳門開放的服務貿易領域,其公司設立及變更的備案按照《港澳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投資備案管理辦法(試行)》辦理。
第三十五條 商務部於本辦法生效前發布的部門規章及相關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六條 自由貿易試驗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相關機構依據本辦法第三章和第四章,對本區域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及其投資者遵守本辦法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備案管理辦法(試行)》(商務部公告2015年第1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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