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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全國率先立法推進河長制(圖)
http://www.CRNTT.tw   2017-04-02 07:56:59
3月31日,浙江省江山市峽口鎮楓石村三卿口溪三級河長黃開良(左)與二級河長、峽口鎮副鎮長邵惠龍一起巡查當地河水情況。
  中評社北京4月2日電/新華社消息:《浙江省河長制規定(草案)》3月28日由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提請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九次會議審議。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相關負責人表示,這是國內省級層面首個關於河長制的地方性立法。

  2008年,浙江省在長興縣等地率先開展河長制試點,隨後在嘉興、溫州、金華、紹興等地陸續推行。2013年,將河長制擴大到全省範圍,截至目前共配備各級河長6.1萬名。

  “全面深化河長制實施,有必要通過立法將浙江省河長制有關經驗、做法、政策、制度加以固化,並根據實踐中各方面反映的問題和提出的建議,對河長工作體制機製作進一步補充完善。”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丁祖年說。

  丁祖年表示,規定(草案)注重把握好河長職責與部門法定職責的關係,將河長的治水職責定位為主管部門履行法定監管職責的補充。同時,區分不同級別的河長,分別規定相應的職責。

  為了解決基層河長“有責無權”問題,規定(草案)指出,相關主管部門不依法處理或者未按規定履行其他職責的,縣級以上河長可以約談該部門負責人。河長未履行職責的,縣級以上政府可以對河長進行約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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