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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八類無戶口人員如何登記?公安部門解讀
http://www.CRNTT.tw   2016-08-18 10:37:41
 
  情況三:未辦理收養手續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

  未辦理收養手續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應當按《實施意見》“規範收養登記”有關規定辦理收養登記或者事實收養公證,憑申領的《收養登記證》或者事實收養公證書等材料,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經縣級民政部門審核,當事人私自收養棄嬰(兒童)但不符合收養登記條件的,可以轉擬落戶地縣級公安機關調查核實;經調查核實符合《實施意見》中“其他無戶口人員”等相關規定條件的,可以以非親屬關系在當事人戶內辦理該棄嬰(兒童)的常住戶口登記。

  情況四:因失蹤或者死亡戶口被注銷人員

  以失蹤或者死亡為由被注銷戶口後重新出現的,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向戶口注銷地公安派出所申請恢複常住戶口登記。

  情況五:農村地區因婚嫁被注銷原籍戶口的人員

  農村地區因婚嫁被注銷原籍戶口的人員,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未在其他地方落戶的,可以在原戶口注銷地申請恢複常住戶口登記。恢複常住戶口登記後,符合現居住地落戶條件的,可以到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登記,將戶口遷至現居住地。

  情況六: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者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戶口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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