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況二: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
應先申領《出生醫學證明》,憑《出生醫學證明》等材料,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因父母雙方均死亡、失蹤等原因確實無法申領《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監護人可以憑村(社區)出具的無戶口人員出生情況證明等材料,向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經公安派出所調查核實,縣級公安機關審批後,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情況三:未辦理收養手續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
先辦收養登記或者事實收養公證,憑申領的《收養登記證》或者事實收養公證書等材料,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其中,經縣級民政部門審核,當事人私自收養棄嬰(兒童)但不符合收養登記條件的,可以轉擬落戶地縣級公安機關調查核實。經調查核實符合相關規定的,可以以非親屬關系在當事人戶內辦理該棄嬰(兒童)的常住戶口登記。
情況四:因失蹤或死亡戶口被注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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