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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維立法
http://www.CRNTT.tw   2019-08-02 10:59:46
浙江省建設廳廳長項永丹作關於《浙江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條例(草案)》的說明。浙江省人大常委會供圖
  中評社北京8月2日電/浙江在線訊,7月29日至8月1日,浙江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在杭舉行,《浙江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條例(草案)》(下稱草案)上會進行了初審,這部法規屬於浙江省的創新性立法。

  浙江是全國首個全面開展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的省份。據浙江省住房與城鄉建設廳相關負責人介紹,自2003年來,全省90%以上的村(共23753個)建成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其中20465個村的處理設施已經運行,82個縣(市、區)的處理設施委托專業的第三方運維單位運行維護。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有效改善了農民生活條件、農村人居環境和生態環境。但與實踐情況不相適應的是,到目前為止,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沒有直接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據。”該負責人表示。

  據了解,目前,僅省政府規章《浙江省城鎮污水集中處理管理辦法》規定了農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可以參照執行。但是,農村與城鎮的污水來源、成分、數量、處理要求等差異很大,實際難以完全參照城鎮有關規定執行,亟待立法規範、指引和保障。據省人大常委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相關負責人介紹,草案是全國首部提上立法議程的關於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的地方性法規。

  草案對農村生活污水的範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範圍、運維主體的確定、第三方運維單位的行為規範等方面均作出明確。

  針對農村生活污水的範圍,草案基於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和生態環境的立法目的,擴大了國家有關文件表述的農村生活污水的範圍,將其定義為包括三個方面的污水,即農村村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污水,從事農村公益事業、公共服務產生的污水,以及從事民宿、農家樂等經營活動產生的污水。

  而針對運維主體的確定,草案將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分為戶內處理設施和公共處理設施兩部分,基於所有權性質的不同,分別界定運維主體。

  農村家庭戶內化糞池、隔油池、污水管道等戶內處理設施屬於村民私人所有,村民就是運維主體。農村家庭戶外污水管道、集中處理終端等公共處理設施屬於國家所有,由鄉鎮政府或者縣(市、區)運維主管部門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和管理權,作為運維主體。但是,鄉鎮政府或者縣(市、區)運維主管部門一般並不具備對公共處理設施進行運行維護的專業人員和能力,因此草案中也規定其可以委托專業的第三方運維單位運行維護;對於規模較小、工藝簡單、運行維護技術要求較低的處理設施,也可以委托村集體經濟組織運行維護。

  此外,由於2014年以前,全省集中組織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基本完成了處理設施的大規模建設;但是,因當時沒有統一標準,也缺乏建設經驗,有的設施質量不高,無法滿足正常使用要求或者已經損壞、老化;有的設施容量太小、工藝不科學,難以滿足實際需求,這些問題都需要結合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予以解決。因此,草案對處理設施的更新改造也作了規定。針對新建、改建、擴建房屋,草案要求按照雨污分流的要求配套建設處理設施,建設單位或者個人負責建設戶內處理設施,鄉鎮政府負責建設公共處理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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