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1月19日電/一、適用範圍
包括三類“一帶一路”科技創新合作項目,即“聯合共建研究中心或實驗室”、“聯合共建國際技術轉移機構”和“聯合共建科技或創新園區”,以及雙邊產業聯合研發計畫項目(浙江省與已簽署科技合作備忘錄的國家和地區),申請對象為個人和法人。
適用對象:單位、個人
二、事項審查類型
前審後批
三、辦理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進步法》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發展同外國政府、國際組織之間的科學技術合作與交流,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科學技術人員、科學技術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組織依法開展國際科學技術合作與交流。”
(二)《浙江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第四十七條:“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應當用於下列事項:(十一)支持開展境內外科學技術合作與交流。”
(三)《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的意見》第十八條:“積極開展全方位、多層次、高水平的科技國際合作,加強內地與港澳台地區的科技交流合作。加大引進國際科技資源的力度,圍繞國家戰略需求參與國際大科學計畫和大科學工程。加大國家科技計畫開放合作力度,支持國際學術機構、跨國公司等來華設立研發機構,搭建國內外大學、科研機構聯合研究平台,吸引全球優秀科技人才來華創新創業。加強民間科技交流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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