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積分申請,實現積分申請“委托辦”。
積分管理程序注重公開透明和權益保障
除了實體內容上的創新規定與銜接設置,《辦法》的特色還在於規定了一整套切實可行的積分管理程序。
《辦法》第七條規定了公安機關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服務管理機構告知流動人口積分管理制度的義務。流動人口在辦理居住證申領、居住證簽注、居住證變更手續等相關業務時,公安機關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服務管理機構行政工作人員應當告知流動人口積分管理制度。
《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了相關部門為申請人提供積分享受公共服務或積分落戶前,應當將申請人積分情況進行不少於7個工作日的公示,確保了流動人口的知情權。
《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了申請人對積分有異議時的核查和複核程序。 “這些程序性的規定,無論對於確保流動人口的權益,還是對於積分制度的可操作性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市流動人口辦公室相關負責人介紹。
多少積分才能享受相應公共服務或申請落戶,要看應用部門的實施細則
具體達到多少積分才能享受相應公共服務或申請落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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