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四種形態”,旨在治病救人。針對近年來浙江查處的領導幹部違紀違法案件中,相當一部分存在利用職務之便為親屬或特定關係人經營活動謀取利益等問題,省委、省紀委告誡黨員幹部,犯錯不可怕,關鍵是相信、依靠組織,主動講清問題,積極改正。僅台州一地,最近就有87名黨員幹部主動交代問題。
“‘四種形態’以黨紀為尺進行劃分,既針對苗頭性問題,又覆蓋各種違紀行為,為黨委履行好主體責任提供具體方法和抓手。”省紀委主要負責人說。
顯然,批評教育不能代替其他處理,“四種形態”需綜合把握運用、對症下藥。
——這張“處方”針對“第一種形態”。有群眾反映某市副市長有在管轄範圍內低價購房問題,談話提醒中,該副市長主動如實說明情況,並補繳購房差價款。最後,組織決定給予其誡勉談話處理。
——這是“第二種形態”的處方。在寧波市某單位副主任汪某某兼任市春運辦主任期間,市春運辦違規購買商業預付卡、發放津貼補貼,組織在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後,考慮到其在中央八項規定出台後頂風違紀,免去其副主任職務。
——這張“處方”與“第三種形態”相對應。在處理杭州正處級領導幹部陳某違反生活紀律問題時,考慮其作為區班子成員違紀,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不足以懲戒,遂建議組織部門將其調離崗位並給予降職降級處分。最終,陳某被降為主任科員。
——這是“第四種形態”的“處方”。針對群眾反映省環保廳原廳長徐某幫助特定關係人承攬工程謀取利益問題,在多次談話無果後,最後通過深入核查,查清了其嚴重違紀涉嫌違法事實,並將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運用“四種形態”的“處方”,挺紀在前,讓誤入歧路者迷途知返,讓貪腐既遂者懸崖勒馬,防止小病養大、大病惡變。但“抓小”不等於“放大”,有案必查、有腐必懲,才能提高前3種形態的震懾力。2016年以來,全省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共立案16372件,同比上升20.6%,有427名黨員幹部被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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