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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立法規範農村產權交易盤活農村集體資產
http://www.CRNTT.tw   2015-09-25 10:57:36
  中評社北京9月25日電/浙江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24日審議的《浙江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草案)提出,除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外,一定標的額以上的農村集體資產的處置應當進入農村產權交易市場公開進行。

  新華網報道,據浙江省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主任委員俞仲達介紹,截止2014年底,全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擁有資產3817億元,其中流動資產1502.73億元、長期資產2298.3億元;1.1億畝農村集體土地,其中耕地2046.2萬畝、園地540.3萬畝、林地8046萬畝、水田202.7萬畝。

  《條例》(草案)規定,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資源性資產、經營性資產和非經營性資產,都可通過入股和折股量化的方式參與管理、監督和收益分配。

  對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每位成員的持股,《條例》(草案)也做出了明確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每個成員持有的農村集體資產股權不得超過本組織股權總數的3%,每戶成員家庭持有的農村集體資產股權不得超過本組織農村集體資產股權總數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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