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優化水利部職責。不再保留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及其辦公室。
(十一)優化審計署職責。不再設立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
(十二)監察部並入新組建的國家監察委員會。不再保留監察部、國家預防腐敗局。
二、關於國務院其他機構調整
(一)組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不再保留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二)組建國家廣播電視總局。不再保留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三)組建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不再保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四)組建國家國際發展合作署。
(五)組建國家醫療保障局。
(六)組建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不再保留國家糧食局。
(七)組建國家移民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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