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4月9日電/據大公報報道,2016年大年初二凌晨爆發的旺角暴亂,相隔逾五年,再有一名涉案無業男子因兩度向警員擲磚而被懲處。該男子早前承認暴動罪,求情時稱案發翌年曾確診急性淋巴癌而懇求輕判。區院法官昨指出,懲教署會為在囚的人提供適切醫療服務,故拒絕減刑或緩刑,最終判囚三年。
現年29歲的被告陳俊樂,承認於2016年2月9日在旺角豉油街連同他人參與暴動。據辯方求情時透露,陳俊樂在患癌後接受骨髓移植手術,但出現排斥反應,自此須長期服用抗排斥藥物及接受治療。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詩麗判刑時引用多宗案例指出,犯案者患病一般並非有效的減刑理由,而且懲教署亦已表明,懲教會按醫生診斷而向被告作特別安排,故不會額外減刑。
案情指,陳俊樂在案發時兩度向警方防線擲磚,其中一次擊中警員盾牌,其後乘的士離開現場。警方直至同年12月才將他緝捕歸案,他招認因不滿政府而犯案。
男生“私刑”途人 判入教導所
昨日另有一宗暴動案宣判,案中17歲學生黃顥賢承認去年5月24日在銅鑼灣參與“私刑”,腳踢清理路障的女途人。區院法官姚勳智指出,黃不分由說便襲擊途人,行為橫蠻,原可判監超過四年,只因黃未成年,故判入羈留期可長達三年的教導所,並要向事主賠償3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