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7月15日電/據環球時報報道,荒唐的南海仲裁案“裁決”已經落幕多年。但部分域內外國家仍不時加以炒作,以服務於它們鞏固和擴大非法所得或借此插手南海對抗中國的目的。
中國對南海諸島領土主權有著充分的歷史和法理依據,這一點無需贅言。南海諸島在二戰後“物歸原主”,這成了戰後國際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自上世紀六七十年代以來,一些國家陸續非法侵占中國南沙群島40多個島礁。從地區和平穩定大局出發,中國在完全有理由、有能力收複被占島礁的情況下,依然堅持以談判協商解決爭議,以開發合作淡化分歧,以規則機制管控危機,在守護地區和平、引領南海治理上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20年前,中國和東盟國家簽署《南海各方行為宣言》,其中規定“不在現無人居住的島、礁、灘、沙或其他自然構造上采取居住的行動”。這在一定程度上是通過“凍結現狀”的方式維持南海和平穩定。“無人居住”“采取居住行動”等用語有意回避了對有關島礁的法律地位和占領島礁行為的法律效果作出評價,但絕不意味著部分爭端當事國竊占中國南沙島礁的“現狀”就擁有國際法上的合法性。
菲律賓阿基諾三世政府單方面提起南海仲裁案,是在美國慫恿和支持下,以對南沙島礁非法侵占“合法化”為前提,對中國進行法理挑釁以鞏固非法所得、并壓縮中國主權和海洋權益空間的一次錯誤嘗試。該案仲裁庭違背國際司法和仲裁機構本應遵循的諸多基本原則,越權行使管轄,作出一紙結論先行、邏輯預設、漏洞百出的裁決。部分域內外國家近年來對裁決所謂“約束力”和“有效性”的炒作讓人禁不住思考一些問題:
不顧現實條件地將有關爭議強行納入單純法律解決軌道是否適用於複雜的南海爭端?缺乏國家同意的第三方強制解決程序是否背離《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下稱《公約》)締約國設計爭端解決機制的初衷?以包裝訴求的方式濫用國際司法與仲裁程序豈不是對國際法的莫大諷刺和破壞?<nextpage>
南海問題的核心是關於領土主權與海洋劃界的爭議。所謂“裁決”不僅無法、事實上也沒有提供絲毫公平公正的爭端解決方案,反而使本已錯綜複雜的南海問題更加難解;不僅沒有在國際法規則的解釋上起到積極作用,反而衝擊《公約》作為“一攬子協議”的平衡和公正;不僅沒有增進國際司法與仲裁機構的聲譽和公信力,反而動搖締約國對《公約》爭端解決機制在實踐中能否得到正確使用的信心。
南海爭端當事國都參與了《公約》的締約磋商。雖然參與深度和廣度不同,但對於《公約》哪些條款實現了締約國利益的微妙平衡,哪些條款因《公約》“一攬子協議”的性質而保持了一定模糊性,哪些事項因無法達成共識等原因而留由包括習慣國際法在內的一般國際法調整和處理,相關國家心知肚明。《公約》從開放簽署至今已經走過40個年頭,各國更應客觀、歷史、實事求是地看待其地位和作用,善意、准確、完整地解釋和適用《公約》。
當前,國際形勢的不穩定、不確定、不安全因素日益突出,冷戰思維回潮,南海局勢暗流湧動。外界應從更深層次來理解中國處理領土主權和海洋管轄權爭議等敏感問題的思路、方式與路徑,將其置於中國的國家發展戰略、總體外交目標與方針、對自身安全環境的認知以及與外界互動等層面的大框架中來審視,站在國際法解釋與適用的基本理論和實踐、海洋法的歷史演進及其完整體系的大視野中來考察,而不能偏執於僅作為《公約》某一具體組成部分的第三方強制爭端解決機制。
南海爭端當事國試圖通過國際司法與仲裁路徑將其在南海的單方面主張強加給中國,注定不會取得成功,但卻會被別有用心的域外勢力利用。美國前不久提出以“投資、聯盟和競爭”重塑中國周邊戰略環境,集團對抗、零和博弈等國際政治的陳舊思維和做法仍對中國周邊海洋問題產生著影響。
南海問題兼具政治和法律屬性,各種因素相互交織。無論階段性的還是最終的解決方案,可能都是由一系列政治安排組成,或者是若幹政治和法律安排的升華和結晶。在探討解決方案的過程中,有關當事國還是應從對仲裁裁決所謂“有效性”的迷思和偏執走出來,與中國共同維護好南海來之不易的和平穩定,尋求南海問題的穩妥長久解決之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