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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評:“一樓阻撓加裝電梯敗訴”的意義
http://www.CRNTT.tw   2021-07-09 00:46:59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屬於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也就是說,加裝電梯只需要取得大多數業主同意即可,“一戶反對”將阻止不了加裝電梯項目落實。而合肥市有關住宅加裝電梯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符合《民法典》相關法律規定。法院依法判決一樓業主阻撓加裝電梯敗訴,為大多數業主伸張了正義,維護了他們的合法權益。此案例示範意義在於,其他住宅樓加裝電梯遇到類似情形,也可以通過法治途徑解決爭端;同時,也給其他法院審理類似案件,提供了很好的判例。

  但是,一樓業主阻撓加裝電梯敗訴,並非對其利益訴求置之不理,同樣也不能忽視其合法利益。其一,政府部門應制定加裝電梯的相應規範標準,避免加裝電梯亂設計、亂施工,對低層住戶的生活造成較大影響;其二,在建設資金分攤、業主異議協商等方面,制定必要的參考建議和指導意見;其三,建立受益業主對受損業主的利益補償機制,讓低層居民因加裝電梯受影響而獲取一定的經濟補償,以化解鄰里之間的矛盾和衝突。這樣,低層業主不因加裝電梯而吃虧,既破解了加裝電梯“僵局”,也是皆大歡喜,將有利於鄰里和睦以及社會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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