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規定》就明確規定,對指使、強令有關單位或者人員干擾、阻撓督察工作等情形,視情節輕重,對其黨政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有關責任人,依紀依法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黨紀處分、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按照有關規定移送監察機關或者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所以,理應讓這樣的懲治性措施發揮出功效。
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絕不能兒戲對待。可以說,除去有力的懲治也須在防範上下功夫。比如,通過相關案件的警示教育,增強各級幹部及有關企業的法律意識;也可以在做好保密工作上下足功夫,避免跑風漏氣導致的督察成效不佳。當然,對於各級幹部而言,理應強化政治意識、紀律意識,切莫為了短時之利罔顧王法、踐踏紀律,否則只能是難逃責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