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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出事故 駕駛者是否擔責?
http://www.CRNTT.tw   2021-02-04 14:57:18
  中評社北京2月4日電/據人民日報報道,“好意同乘”出事故 駕駛者是否擔責?下面是以案說法。

  【案情】2020年9月,張某駕車下班回家,適逢同事王某順路,張某便邀請王某搭便車,王某欣然接受。行駛途中,由於張某駕駛過程中未注意避讓正在直行的車輛,導致與餘某駕駛的汽車相撞,兩車輛損壞並致乘車人王某嚴重受傷。

  經交警認定,張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餘某無責任。王某作為沒有過錯的搭乘人,將張某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自己的全部損失。最終法院認定,張某搭載王某是基於善意的施惠行為,造成事故應減輕張某的賠償責任,故判決張某承擔交通事故造成王某損失總額的80%,王某承擔20%。

  【說法】“好意同乘”也稱搭便車,是指駕駛人出於好意,無償地邀請或允許他人搭乘自己車輛的非運營行為。在民法典出台前,並沒有關於“好意同乘”的明確法律規範。根據相關審理指導意見的精神,“好意同乘”造成乘客損害,駕駛人有過錯的應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適當減輕其責任,乘客有過錯的,應當減輕駕駛人的責任。據此,法院作出對“好意同乘”駕駛人減輕20%賠償責任的判決。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明確了“好意同乘”的相關法律規則,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好意同乘”作為一種善意施惠、助人為樂的行為,屬於互幫互助的傳統美德範疇,發生交通事故後讓駕駛人承擔全部責任,不利於傳統美德的弘揚,但不能以減損乘車人的權利作為代價。若駕駛人行為具有侵權的故意或過失,則不能僅以“好意同乘”作為減責事由。比如,好意駕駛人違反一般安全注意義務,或存在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嚴重行為等,就不能減輕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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