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不僅是《社會保險法》,還有《工傷保險條例》和《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都確立了工傷“先行支付”這項制度,旨在保障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合法權益得到及時維護。但是,如果因為申請先行支付程序複雜,缺乏實施細則、基金追回難度大等成了拒絕申請的理由,先行支付制度的執行便成了“鏡花水月”。專業人士建議,進一步明確用人單位拒不支付的舉證責任、先行支付規定的溯及力範圍,並盡快要求各地制定實施細則和執行辦法。筆者認為,從法律層面細化完善這項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包括建立工傷保險預支付制度、參照商業保險開通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綠色通道”,等等。
從執行層面來說,社保機構則應主動作為。正如專家表示,社保機構能否成功追償,不應成為申請先行支付的前置條件。《社會保險法》並沒有設定這一條件,只要符合規定,就應及時為勞動者辦理先行支付。誠然,先行支付之後追償非常困難,但決不是拒絕勞動者申請的理由。法律的生命在於執行。顯然,這不僅需要配套的規範性辦法,更需有針對性的監管措施,包括加強對執行政策不力的相關部門的追責,讓好政策能得到順暢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