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5月20日電/網評:理性看待未成年人網絡打賞可退還
來源:東方網 作者:苑廣闊
近年來,我國網絡支付技術和網絡娛樂服務業發展迅猛,未成年人沉迷網絡遊戲現象廣受關注,也出現了未成年人為網絡遊戲或網絡直播平台支付較大金額用於充值、“打賞”而形成的糾紛。那麼,未成年人打賞有效嗎?最高法新出台的《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的態度是:無效。(5月19日央視網)
最高法這一最新指導意見東方快評丨出台的現實背景,顯然是疫情防控期間很多孩子使用父母的手機上網課,結果在父母不知情的情況下卻對網絡遊戲進行大額充值,或者是對網絡主播進行大額打賞。而最高法的指導意見中對未成年人進行遊戲充值、打賞網絡主播所引發的糾紛,其態度是明確的,那就是“無效”,然後網絡服務提供者需要全額退回充值或打賞款項。
對於這樣的規定,我們當然是歡迎的,同時也給廣大家長吃了一顆定心丸。而在我看來,指導意見出台的另外一個重要意義,就是向網絡服務的提供方,也就是遊戲平台、直播平台等釋放出了一個明確的信號:如果充值或打賞者是未成年人,而家長現在要求退款,那麼還是盡快退款得好,因為一旦雙方鬧上法庭打官司,按照最高法的指導意見,網絡服務提供方勝訴的可能性很小,所以還不如盡早退款為上策。而這樣一來,也避免了未成年人家長為了討回款項付出更多的現實成本。
但是站在家長的角度,卻必須對最高法的這一指導意見理性看待,不能覺得有了指導意見,就等於是有了護身符,從而放鬆了對家裡未成年人的監護和管教,任由他們使用手機、電腦等電子設備。這是因為,最高法雖然規定了未成年人有網絡充值或打賞行為支出的款項如果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則該付款行為屬於效力待定的行為,需要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才能發生效力,如果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不予追認,則該行為無效,但是具體到現實中,也是有個前提條件的,那就是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必須首先證明進行網絡充值或打賞的,確實是家裡的未成年人,這樣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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