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虐童案被爆出,源於受虐打女童凡凡傷重入院時當地醫院的報警求助。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14條規定,醫療機構“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可以說,這是法律條文在具象化生活日常中的一次實踐。然而,實際上,這並不是凡凡第一次被虐打入院。據某醫院知情人士向南都記者透露,受虐女童“住院很多次了,醫療費大概三四萬元”,甚至連醫護人員看到都“真的很心疼,恨不得把孩子接回來自己養著”。
可惜,這些善良的人的心疼,並沒有及時以法律的助力來化為羽翼,及時保護凡凡躲避掉再一次的、更加災難性的傷害。
我們在猶豫什麼?即便有法律撐腰,都不能夠讓我們及時出手,去救助一個無法為自己發聲、伸張正義的弱小兒童?是對法律的不了解?還是被“打孩子是別人家務事”的習慣思維所左右?
實際上,在《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反家庭暴力法》中都有規定,當未成年人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被侵害人及其監護人或者其他組織和個人都有權向有關部門投訴、示警和求助。但是,凡凡之前的一次次被虐打,從鄰居到居委到醫院,大多數人都充當了“沉默”的“同情者”。而如果,能早一點幫凡凡發出呼救,這進一步的悲劇,其實完全可以避免。社會以及社會機構在未成年人保護中的嚴重缺位和無法及時補位,教訓和代價何其慘痛!
也許你會說,像凡凡、鵬鵬這種都是一些極端案例。的確,大多數受虐兒童並不至於這種境地,但受到虐待的兒童,身體上的傷害或許可以通過臨床治療緩解,但其中的潛在傷害卻無法估量。童年時期所遭受的虐待,這種成年人施加在孩子身上的“惡”,甚至會影響孩子的一生,在孩子的成長過程中導致酒精上癮、焦慮、抑鬱等一系列生理、心理上的健康問題,成為他們傷害自己,甚至傷害他人的“因”。
所以,保護孩子,又何嘗不是在保護我們的未來。善良的人們,不要再猶豫了,請借助法律來讓你的同情心長出鎧甲,對弱小的孩子,對我們國家的未來,多些關注、多些關懷,看到或覺察孩子處於危境,能及時報警。同時,也敬告那些視孩子為自己“私產”,隨意打罵虐待,妄為人父人母的人,法律的牙齒始終鋒利,請收斂自己的行為,不要以身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