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7月19日電(記者 范穎薇)選舉管理委員會日前宣佈,參選人要額外填報一份擁護《基本法》等聲明的確認書。中澳法學基金交流會執行委員、香港執業大律師丁煌接受中評社記者採訪時表示,如果簽署了確認書,則已是在法律上做出了承認的聲明,日後若有任何違背聲明的言行,已是犯了作出虛假聲明的罪行,需要負上刑事責任。
香港新一屆立法會選舉於本月16號正式開始接受提名,選舉管理委員會於正式提名前夕突然宣佈參選人除簽署提名表格內的聲明外,亦要額外填報一份確認書,聲明擁護“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等《基本法》條文。
那麼,選舉管理委員會提出簽署確認書是否有相關的法律依據?丁煌對中評社指出,相關的選舉法律已經授權選舉辦事處,選舉主任為了選舉的正常運作,有權去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因此,在參選人報名階段,應選舉主任的要求,要求參選者聲明他們認可的東西是可以的。”丁煌說。
丁煌表示,在以往的選舉中,參選人需聲明其住址、年齡、是否擁有外國護照等個人資訊,今年則要求多加一個擁護《基本法》的聲明,但實際上今年多加的確認書與聲明年齡住址等本質上是一樣的,也是參選前的法律要求。
丁煌又指,選舉報名結束後,選舉主任會重新審視各位參選人信息和聲明是否有錯漏,由選舉主任決定其是否能進入下一個競選程序。
由於當選議員在就職時亦需要宣誓,誓詞中也包含擁護《基本法》這一點,因此有人認為選前簽署確認書是多此一舉。對此,丁煌認為此言差矣,他認為,當選後及選前的聲明是兩碼事,兩份聲明是源於不同的法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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