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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發布《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辦法》
http://www.CRNTT.tw   2021-12-30 17:52:06
  中評社北京12月30日電/據證券日報報道,12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消息,為落實《國務院關於實施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的決定》的相關要求,規範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服務,中國人民銀行於近日發布《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於2022年2月1日正式施行,《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9〕第4號)同時廢止。

    對於辦法修訂的重點,中國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一方面,拓展了統一登記系統的登記範圍。《辦法》將《決定》中企業融資常用的典型的動產和權利擔保業務,以及不屬於《決定》排除項之外的其他動產和權利擔保業務,都納入統一登記系統的登記範圍。具體包括生產設備、原材料等抵押,應收賬款質押,存單、倉單、提單質押等典型動產和權利擔保業務,融資租賃、保理、所有權保留等具有擔保功能的交易,以及除機動車、船舶、航空器抵押,債券、基金份額、股權質押,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質押等特殊動產和權利擔保之外的其他擔保業務。

    另一方面,突出了登記公示理念。《辦法》明確當事人通過統一登記系統自主辦理登記,對擔保財產進行概括性描述的應當能夠合理識別擔保財產,並對登記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人民銀行征信中心不對登記內容進行實質審查。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的目的在於公示擔保權利,而非行政管理,通過登記公示,使市場主體便捷了解擔保人名下所有動產上的擔保權利狀況,提高擔保權利透明度,增強擔保權人權利實現的確定性。

    《辦法》還進一步明確了登記機構職責。依據《決定》要求,《辦法》明確了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具體承擔服務性登記工作,不開展事前審批性登記,不對登記內容進行實質審查。

    此外,還完善了統一登記系統操作規範。《辦法》進一步增加了當事人登記的提示性條款,優化了展期登記操作流程,從而促進當事人規範登記操作,提高登記公示效率。《辦法》進一步明確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範圍、登記機構及職責,細化登記內容,優化登記和查詢操作流程,將更好地引導市場主體規範開展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與查詢活動,進一步提高動產和權利擔保融資效率,優化營商環境。

    據前述負責人介紹,《辦法》出台後,市場主體辦理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和查詢業務將有兩點變化。一是,提高登記和查詢效率。統一登記系統提供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和查詢的“一站式服務”,納入統一登記範圍的擔保類型,都由當事人通過統一登記系統自主在線辦理登記,無需登記機構審核,即時生效。當事人只需輸入擔保人名稱即可一鍵查詢,實時了解擔保人名下所有正在公示的動產和權利擔保情況。二是,提升擔保公示效率。登記機構不對登記內容進行實質性審查,當事人自主辦理登記,能夠顯著縮短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的時間,幫助擔保權人在擔保設立後及時完成登記,獲得公示效力。同時,擔保權人為了保障自身權益,在登記時有動力和意願全面準確地填寫擔保財產信息,從而有效公示擔保信息,降低融資風險。

    值得一提的是,《辦法》未將所有動產和權利擔保類型納入統一登記系統的登記範圍。對於未在登記範圍中詳細列舉的動產融資業務,是否能夠辦理登記?

    對此,前述負責人表示,《辦法》作為部門規章,嚴格依據《民法典》《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決定》制定,對登記範圍的規定與《決定》規定的納入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的範圍保持一致。依據《決定》內容,《辦法》第二條以列舉加兜底的方式規定了統一登記系統登記範圍,對於未納入第二條規定的六類典型的動產和權利擔保業務之外的,同時又不屬於排除項之外的其他動產和權利擔保業務,無特殊法規定的,均可適用《辦法》,納入統一登記的範圍。同時我們也將從登記系統設計方面進一步完善,為市場主體辦理其他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業務提供參考和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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