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月17日電/據中國經濟網報道,優化完善後的《商業銀行績效評價辦法》將指標體系調整為服務國家發展目標和實體經濟、發展質量、風險防控、經營效益4類,每類權重均為25%,兼顧了考核重點和平衡關係。按照新的績效評價辦法,更能夠實現銀行信貸和國民經濟的良性互動,有效防範金融泡沫化,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
近日,財政部發布《商業銀行績效評價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商業銀行績效評價制度體系進行優化完善。《辦法》對原有評價制度進行了重大調整,進一步發揮市場機制的決定性作用,激勵商業銀行更加有效響應國家宏觀政策,增強商業銀行服務實體經濟、服務微觀經濟的能力,引導和促進商業銀行高質量發展。
堅持服務實體經濟導向
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明確“堅持把發展經濟著力點放在實體經濟上”“構建金融有效支持實體經濟的體制機制”。這就要求進一步完善現行評價體系,突出金融服務實體經濟、金融服務創新發展的新理念。
據悉,改革前績效評價設置4類指標,具體為盈利能力、經營增長、資產質量、償付能力。《辦法》將指標體系調整為服務國家發展目標和實體經濟、發展質量、風險防控、經營效益4類,每類權重均為25%,兼顧了考核重點和平衡關係。
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金融研究中心主任趙全厚認為,與改革前4類指標相比較,《辦法》的評價維度更能夠在實現商業銀行可持續運營的基礎上體現商業銀行的社會責任,體現金融為實體經濟服務的宗旨。“按照新的績效評價辦法,更能夠實現銀行信貸和國民經濟的良性互動,有效防範金融泡沫化,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
中國建設銀行財會部總經理張毅表示,《辦法》有利於激勵商業銀行更加有效響應國家宏觀政策,增強服務實體經濟、服務微觀經濟的能力,引導和促進商業銀行實現高質量和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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