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此,法官建議,簽訂住房租賃合同時,雙方應約定不超過3個月的支付周期,通常為“押一付三”,避免一次性支付一年及以上的房租,以防租賃中介公司因經營不善跑路進而無法繼續履行合同,造成“房錢兩空”。
租客支付房租和押金時,應向合同約定的公司賬戶(出租方為公司)、個人賬戶(出租方為個人)支付款項。當出租方為公司時,應在合同中約定具體的賬戶賬號,租客切勿向合同約定之外的公司賬戶、業務員個人賬戶或其他賬戶(包括支付寶、微信等)支付款項。轉賬支付時,應保留轉賬憑證,現金支付時應要求收款方出具收據。
問:“租金貸”都有哪些風險?
答:“租金貸”是指租客在與住房租賃企業簽訂租賃合同的同時,與該企業合作的金融機構簽訂貸款合同,通常由金融機構替租客支付全年房租,租客向金融機構按月償還租房貸款,同時還要另行支付一筆服務費。
然而,部分租賃企業卻利用種種優惠誘導租客簽訂貸款合同,並借助“租金貸”業務急速擴張,形成資金池。一旦長租公寓跑路,租客往往面臨被房東驅逐又要償還“租金貸”的窘境。
9月7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官方發布通知,就《住房租賃條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其中第二十三條規定,住房租賃企業不得以隱瞞、欺騙、強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貸款,不得以租金優惠等名義誘導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貸款,不得在住房租賃合同中包含租金貸款相關內容。商業銀行發放住房租金貸款,應當以備案的住房租賃合同為依據,貸款期限不得超過住房租賃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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