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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和改進對大型科技公司的監管
http://www.CRNTT.tw   2020-12-13 08:45:22
  中評社北京12月13日電/中國銀保監會主席郭樹清在8日舉行的2020年新加坡金融科技節上強調,要關注新型“大而不能倒”風險。他指出,少數大型科技公司涉足各類金融和科技領域,跨界混業經營。因此,必須關注這些機構風險的複雜性和外溢性,及時精准拆彈,消除新的系統性風險隱患。

  加強和改進對大型科技公司的監管,首先應該明確什麼是“大型科技公司”。2017年10月,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發表工作論文稱,所謂大型科技公司,是指擁有數字技術優勢的全球性大型技術公司,它們通常直接面向C端用戶提供搜索引擎、電子商務或數據存儲和處理等IT平台,並為其他公司提供基礎設施服務。2019年2月,金融穩定理事會在其發布的報告中舉例稱,谷歌、蘋果、臉書和亞馬遜等科技公司,都被稱為大型科技公司。2019年4月,國際清算銀行在工作論文中提到,一般認為,大型科技公司是指擁有用戶和技術優勢、迅速進入金融行業的科技巨頭公司。

  大型科技公司外部性非常強。在進入金融行業、開展金融業務初期,大型科技公司在提高交易效率、提升用戶體驗,增強金融服務可得性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正外部性顯著,但並沒有從根本上改變金融業的本質特征。從我國近年來的實踐看,隨著大型科技公司業務的擴大和交叉以及競爭態勢的改變,一些新的問題和風險開始出現並不斷集聚,負外部性不斷顯現。

  具體體現在:一是部分大型科技公司以複雜的股權結構控制多家金融機構,部分業務游走在法律邊緣,金融風險隱蔽性、複雜性和傳染性更強。二是大型科技公司部分業務市場集中度高,形成業務壁壘並逐步強化為市場壟斷,限制進而排斥市場競爭,擠壓中小機構生存空間。三是少數大型科技公司非法獲取大量用戶行為數據以及生物識別信息,數據產權和使用權不清晰,漠視用戶隱私和信息安全保護;數據壟斷也對金融行業可持續發展產生阻礙。四是大型科技公司業務未經完整的經濟周期檢驗,信息系統的可控性和穩定性存在隱患,不但影響用戶體驗,也可能誘發系統性風險。

  從金融監管的角度看,對大型科技公司的監管也存在問題和不足。從監管模式看,以分業監管、機構監管為主的模式,存在監管空白和監管漏洞,對跨市場、跨行業、跨領域的交叉性金融風險防範不足。從監管對象看,存在非對稱監管現象,對大型科技公司從事金融的行為監管、功能監管偏少、偏軟。儘管我國從2016年起開展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但少數大型科技公司借助網絡小貸資質仍然肆意擴張。從監管制度看,大量規章制度持續出台,但層級較低,監管權威性不足,對大型科技公司處罰力度偏軟。

  下一步,應正視上述問題和不足,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金融監管。一是加強監管協調,充分發揮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作用,實施功能監管、行為監管,減少監管空白和多頭監管,堅持金融業務持牌經營,防範大型科技公司監管套利。二是完善宏觀慎重管理,賦予央行在宏觀審慎監管、金融穩定等方面更大的職責,將大型科技公司納入現代金融監管框架。三是完善監管法律,盡快修改《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等,為加強大型科技公司監管提供法律支持,加大對大型科技公司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四是堅持對稱監管,借助監管科技加強和改進對大型科技公司的監管,對涉嫌壟斷的大型科技公司實施反壟斷規制;五是嚴格落實《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持有多個金融牌照的大型科技公司必須申請設立金控公司,並將全部金融業務和類金融業務納入;六是主動學習和借鑒國際先進經驗,逐步落實巴塞爾協議等,積極參與國際金融治理,共享國際組織對大型科技公司的監管實踐。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 董希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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