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監管科創板?
如果說科創板的核心是信息披露,那麼全面監管則是信息披露的最大保障。
《實施意見》表示,證監會將加強對上交所審核工作的監督,並強化新股發行上市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監管。《持續監管辦法》圍繞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股份減持、重大資產重組、股權激勵、退市等方面,作了針對性的制度設計。
楊成長認為,關於科創板的監管,一是強調進行更加嚴格的信息披露、尤其是持續信息披露,比如股東的變動、並購重組等等,二是強調承銷商的責任,對於承銷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的一綫監管,特別是上報的材料、信息披露內容進行把關,三是通過最嚴格的退市制度來保證上市公司質量,無論是估值、交易量、財務指標等。
“信息披露制度是科創板及註冊制的核心。”趙錫軍認為。在他看來,與主板上市公司不同,科創公司的信息披露有了特殊安排,一些重大事項可以暫不披露,而科研水平、科研人員、科研投入等需要重點披露。
在制定更包容的上市制度的同時,退市制度作為科創板的“出口”變得更加嚴格。此次《持續監管辦法》中明確,科創公司觸及終止上市標准的,股票直接終止上市,不再適用暫停上市、恢複上市、重新上市程序。上述標准涉及科創公司股票交易量、股價、市值、股東人數等交易指標,具體標准由交易所規定。另外終止上市情形還包括構成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喪失持續經營能力等幾項。
上交所在答記者問中表示,退市標准重點落實“從嚴性”,在科創板退市制度的設計中,充分借鑒已有的退市實踐,重點從標准、程序和執行三方面進行了嚴格規範。針對“空心化”企業粉飾財務數據規避退市,上交所表示一經證實將啓動退市。
對於未盈利企業上市標准上的寬容,在減持上則更加嚴厲,明確“股份鎖定期應適當延長”。上交所則明確規定,控股股東和核心技術人員應承諾36個月不減持,公司上市時尚未盈利的,在公司實現盈利前,特定股東不得減持首發前股份。 |